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确认类】价格鉴证

浏览量:18770   作者:  日期:2019/12/4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审议通过)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案财物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重要服务价格以及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加强价格监测职能,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定期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建立价格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引导经营者发挥平抑价格和稳定市场的作用;组织、指导开展价格鉴证、评估、咨询以及信息服务等工作。



责任事项 

委托阶段责任:

1.委托人委托。

2.受理阶段责任: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3.价格鉴证阶段责任:制定价格鉴证工作方案;对价格鉴证标的进行现场勘验和市场调查;对勘验资料和调查资料进行鉴定、整理、分析;确定鉴证方法,撰写价格鉴证结论书和技术报告对鉴证结论进行初步审议和最终审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出具鉴证结论书。

5.归档阶段责任:结论书和相关资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的。

2.违反规定造成价格认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3.泄露价格认定工作中所掌握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话号码:(0692)2272738,地址:德宏州芒市文蚌街中段中缅友谊馆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驻州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1016,地址:德宏州芒市勇罕街5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驻州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1016,地址:德宏州芒市勇罕街5号,邮政编码:678400;

4.网站: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dh.gov.cn/dhdpc/Web/index.aspx),电子邮箱:dhzfgb@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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