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行政职权类 制定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浏览量:18225   作者:  日期:2019/12/4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款: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第十九条第一款: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省定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规范性文件:《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德办发〔2019〕60号)第四条内设机构(十一)拟订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指导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按云南省定价目录明确的定价内容,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批复阶段责任: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涉及增加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4.公布阶段责任: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定价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5.送达阶段责任:定价部门制作送达批准决定文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云南省定价目录定价内容规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定价条件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的。

2.未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责任,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批准条件,导致违反规定审批的。

3.违法审批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

4.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话号码:(0692)2272738,地址:德宏州芒市文蚌街中段中缅友谊馆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驻州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1016,地址:德宏州芒市勇罕街5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驻州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1016,地址:德宏州芒市勇罕街5号,邮政编码:678400;

4.网站: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dh.gov.cn/dhdpc/Web/index.aspx),电子邮箱:dhzfgb@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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