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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药学(非临床医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立项的公示

浏览量:7006   作者:  日期:2020/4/11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省财政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了《关于申请云南省药学(非临床医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收费立项的函》,申请对参加云南省药学(非临床医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用。省财政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及我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申请事项进行了审查。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 2009 〕 40 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云南省药学(非临床医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收费立项事宜向社会进行公示。
一、 公示内容:
根据国家现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度,除各类职(执)业资格和已实施全国统一考试的各类职称资格外,其他相关行业(专业)高、中、初级职称资格由中央直属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按照各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宏观指导标准,具体组织实施评聘工作,职称资格的评价方式(考试或评审)也由中央直属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药学专业技术性强,关系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严格、公正、科学的职称资格评价和认定办法,有利于保证药品安全。由于国家尚未对非临床医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评价方式进行具体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借鉴部分省、市经验基础上制定了《云南省药学(非临床医疗)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决定以全省统一考试的方式评定云南省药学(非临床医疗)初、中级专
业技术职称资格。
经审查,由省人事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云南省药学(非临床医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属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原则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收入按 “ 收支两条线 ” 管理规定,全额缴入省级国库,专项用于云南省药学(非临床医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工作。拟同意省人事管理部门在组织云南省药学(非临床医疗)初、中级职称资格考试时,向报考人员收取云南省药学(非临床医疗)初、中级职称资格考试费。
二、公示时间: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公示之日起 7 日内向我们反馈。
三、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综合处 电话 3620261 ,传真 3625242 , 电子信箱 ynfinances-32@yahoo.cn
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电话 3113595 ,传真 3113590 ,电子信箱 weng2004123@sina.com
以上收费事宜,经公示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修改完善后,将
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 ○ 一 ○ 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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