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云南省农垦总局,云南电网公司: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财综〔 2009 〕 90 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征收范围
除“西电东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外,供应或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含趸售电量、自发自供电量),均须按规定征收标准征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
二、征收主体
重大水利基金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征收。
直供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由销售或供应电量的单位代征,并由企业注册登记地县级财政部门收缴。其它销售电量由云南电网公司代征。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三、征收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云南电网公司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应缴重大水利基金等情况,向省财政部门申报。省财政部门在收到申报 3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确定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数额,并向云南电网公司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云南电网公司应当于每月 15 日前,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票据上填写的缴款额,足额上缴重大水利基金。
(二)直供电发电企业、企业自备电厂、地方独立电网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等情况,向企业注册登记地县级财政部门申报。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 3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重大水利基金缴纳数额,向直供电发电企业、企业自备电厂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向地方独立电网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企业应当于每月 15 日前,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重大水利基金。
(三)财政部门于每年 3 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重大水利基金汇算清缴工作。代征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等电量情况,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相应电量不计征重大水利基金。
(四)云南电网公司、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直供电发电企业、自备电厂等代征单位,应将征缴的重大水利基金单独核算。不能准确计量和提供电量销售与供应情况的,由省财政厅按照其最大发电(售电)能力核定其销售电量或自发自用电量,并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
四、代征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按代征额的 2 ‰从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代征单位不得从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五、考核与奖励
对各县、市、区收缴机构的征收考核与奖励办法,由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省水利厅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返回首页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