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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浏览量:7022   作者:  日期:2020/4/11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州、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新增、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规定,现公布《云南省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 〕78 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云政发〔2009 〕51 号)规定,取消驾驶员培训结业证工本费等73 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云财综〔2009 〕51 号)规定,将电化教育服务费等10 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昆明市征收养犬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综〔2008 〕133 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综〔2008 〕211 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收取从业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费的通知》(云财综〔2008 〕131 号)等规定,新设养犬管理费、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资格考试费、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费等3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 〕29 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 〕14 号)等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今后,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增减调整,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附件: [附件: 云南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云财综(2009)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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