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财政局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机关内部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制度
为加强对州财政局主要领导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实行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是不直接分管人事。局党组书记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由协管组织人事的党组副书记具体负责。干部提拔任用、人员调入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要经局党组研究讨论决定。干部提拔任用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人事变动、人员调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后,由分管人事的党组副书记具体实施。局党组书记要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不直接分管机关内部财务。局长不直接分管财务,局机关财务由分管副局长负责管理。资金审批一般程序和权限:经费报销由经手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类整理,并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经手人(证明人)在报销审批单上签字,会计、出纳和业务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1万元以下的局机关日常开支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后报销,除日常运行开支外的资产购置和大额支付事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10万元以上的开支提请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局内每年开展一次财务监督检查。
三是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5000元以内的物资采购,由各科室提出计划,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批准后,由各科室或办公室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大宗采购需由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四是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投标。按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要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不允许个人内定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等一些重大问题要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局党组汇报和向干部职工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工程建设及招标组织工作由分管采购管理科的副局长具体负责,党组书记、局长要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德宏州财政局党组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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