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财政局管权管事管人管物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勤政廉政建设,进一步激发机关人员工作活力,增强队伍素质,提高财政服务水平,根据《德宏州委办、州政府办关于开展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精神,经州财政局党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民主集中、量才适用、控制职位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个人服从组织及群众公认的原则。
(二)坚持培养锻炼干部与增强干部队伍活力相结合,坚持干部交流与推动财政工作相结合。
(三)服从工作需要。
第三条 轮岗交流的范围及重点
轮岗交流的范围:州财政局内设机构工作人员。
轮岗交流的重点:
(一)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10年的科室负责人原则上要进行轮岗交流,个别岗位因工作需要,经局党组研究,可适当延长轮岗交流时间。
(二)直接从事人、财、物管理等重要岗位的人员,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满5-10年的,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
(三)因工作特别需要交流调整的,经局党组研究同意,随时进行调整交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
(一)临近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
(二)同一科室的正副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其中一人轮岗交流的,另外一人可暂缓交流。
第五条 工作程序
干部轮岗交流要有计划进行。局办公室要建立完善干部轮岗交流档案,制定轮岗交流计划,适时提出具体方案,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六条 纪律要求
局机关干部应服从轮岗交流的决定,及时做好交接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排的,局办公室依据局党组决定,直接办理转岗手续,今后不予提拔使用。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宏州财政局党组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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