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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浏览量:419   作者:  日期:2026/4/9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有关单位:

《德宏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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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力有序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德宏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州委、州政府应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以及超出事发县市应对能力,或者造成重大影响需要州级指导、协调、指挥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分为重大、较大、一般三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重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他重大涉险事故。

6)较大涉险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7)一般涉险事故:涉险3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下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不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其他一般涉险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和建设、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道路、铁路、水上交通运输及民用航空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火灾事故;城市市政公用运营的各类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农业、林业和水利设施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的事故;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1.5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德宏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性预案,各县市人民政府、各专项应急预案应依据本预案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各级各部门的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报州安委办(州应急管理局)备案;发生特定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时,优先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同时遵循本预案的统一指挥协调要求。各类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州级层面指挥体制

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安委会)是全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启动州级应急响应时,州安委会自动转为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履行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指挥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德宏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2.1.1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州委副书记、州长

常务副指挥长:州委常委、州政府常务副州长

副总指挥:州政府副秘书长、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州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成员由州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的部门组成。

2.1.2指挥部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州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决定启动和宣布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全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3)研究批准较大以上事故的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方案。

4)协助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

5)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决定是否扩大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支援。

6)在本应急预案的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宣布停止已经启动的应急预案,部署善后处理。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部署、指导事故调查及恢复重建工作。

7)完成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州指挥部下设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在州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州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各项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和命令、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负责现场情况上报。

2)制定、完善、调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方案,研究部署、协调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3)协调督导州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向州指挥部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收集、研判、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的统计工作。

5)根据授权,负责协调在全州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承办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指挥部重点成员单位职责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产业园区管委会:在州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各县市、各产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有关单位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州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应急预案制定或修订、应急保障、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负责协调处理安全生产有关事项和问题。

州纪委州监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有关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州委网信办: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舆情管控工作。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油气输送管道、电力运行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配合做好应急救援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和省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有关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保障。组织指导协调人防工程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州教育体育局:负责教育体育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州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大型群众性活动、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和烟花爆竹运输、燃放以及民爆物品购买、流通、运输、使用(储存)等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协助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护及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人员控制和依法查处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州民政局:指导养老院等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协调有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负责因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财政资金保障。参与州属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配合州应急管理局指导、检查和督促州属国有企业的应急救援工作。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开展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支付参保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矿产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等项目工程和资源勘探、非法开采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州生态环境局:协助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对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建议。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构筑物建筑施工(含建筑、高空安装清洗、装饰装修、高空拆除改造、机械与设备租赁)、市政工程(含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管网、排污工程、城市照明、园林绿化、供水、供气、大型市政广告牌、垃圾处理)、城市燃气、城市公园及设施、物业公司、洗车场所、城市广场设施和城市防洪等各类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运输企业(含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和公路客运、货运企业、出租车公司)、检测站、车辆维修企业、物流运输企业、租车行、汽车美容与装饰、驾驶培训企业、公路建设工程(含公路桥梁高空维修)及地方公路管理(含行道树高空裁杆修枝)、辖区内陆上交通、公路管理养护权限的公路沿线大型广告牌等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上交通等各类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协调铁路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上级民航管理部门授权,配合民用航空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协调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初级农产品生产、农药和兽药的经营和使用等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州水利局:负责江河、湖泊、水库及水利工程建设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州商务局:负责商务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州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指导协调文保单位、文化活动、文化场所和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文化旅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卫生单位及设施、设备、器材、医用放射性物质、医用制氧和危险化学品等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组织协调。

州应急管理局:综合指导全州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建设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挥协调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州外办: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涉外事项的处理。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大型游乐设施)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州林草局:组织指导协调监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州防震减灾局:提供地震安全服务保障,参与因地震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德宏军分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31643部队、武警德宏支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需要时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州总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调查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况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州邮政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邮政行业(含快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州气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现场的天气预报发布、实况监测及有关气象服务工作。

州消防救援局:负责火灾事故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协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德宏金融监管分局:负责投保范围内的事故理赔工作。

州通管办:组织指导协调通信、信息网络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应急通信保障。

德宏供电局、瑞丽供电局:负责所属电厂、供电设施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抢修灾区损坏的供电设施,恢复灾区电力供应;在紧急情况下,负责调度电力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按照州人民政府要求,在州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有关工作。

2.2现场指挥部

2.2.1现场指挥部职责

现场指挥部是州人民政府指定或组织派往事故现场的指挥机构,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协调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承担现场救援的组织和实施。现场指挥部由州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与事故发生单位及各职能工作小组组长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州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临时指定,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现场各单位及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现场指挥部应设置在安全、交通和通信便利的地点,设立显著标志,并及时公布现场指挥部电话。

2.2.2现场指挥部各应急救援工作组职责

现场指挥部视情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卫生、应急保障、环境监测、治安交通、专家技术、新闻宣传、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10个工作组。具体成立的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增减,由指挥部确定。

各职能工作组是具体实施一线救援处置工作的作战单元,实行组长负责制。各职能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选调精干人员组成。当本预案启动,各职能工作组接到命令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指定位置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工作组。由州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州应急管理局、州公安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传达指挥部指令,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报告现场抢险救援情况;组织起草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传递和上情下达工作。

2)抢险救援工作组。由州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州应急管理局、州消防救援局、州公安局、州卫生健康委、德宏军分区、武警德宏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可吸收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执行抢险救援方案,参与研究抢险救援工作重大问题的处理方案;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施救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和蔓延;组织遇险人员紧急疏散、转移;组织生命受威胁人员紧急疏散;组织救援队伍撤离;撰写现场抢险救援报告。

3)医疗卫生工作组。由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有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医务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对遇难、受伤者进行死亡、伤情鉴定;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向州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伤亡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协调急用医疗药品。

4)应急保障工作组

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由州财政局牵头,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参加。负责紧急调用物资和调拨资金的落实;负责救援设施、设备、场地的征用及补偿;落实抢险救援设备物资;组织人员保护重要设备、设施和物资安全。

应急通信保障: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通管办牵头,州级行业主管部门、中国移动德宏分公司、中国电信德宏分公司、中国联通德宏分公司、中国铁塔德宏分公司配合。负责保障抢险救援区域通信畅通,恢复灾区受损通信基础设施。

后勤保障: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牵头,事发地县市有关单位配合。负责做好事故抢险救援期间的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5)环境监测工作组。由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水利局、州气象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制定环境监测方案,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应急监测,监测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情况;及时向州安委办、州应急救援指挥部上报监测结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协调组织对环境污染的处理。

6)治安交通工作组。由州公安局牵头,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武警德宏支队、德宏公路局、省交通执法局德宏支队等单位组成,根据事故地点和需要吸收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卫;依法处理涉嫌犯罪人员;守护押运救援资金、重要物资和设备。

7)专家技术工作组。由州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州应急管理局和有关专家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吸收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危险源、危险物质和危害因素的种类、区域及可能产生的征兆和后果;分析事故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负责研究现场抢救工作中重大技术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对现场抢险救援方案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论证。

8)新闻宣传工作组。由州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有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助牵头处置事故的职能部门拟定新闻发布内容,报州应急救援指挥部审定;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接待各类新闻记者的采访工作。

9)善后处理工作组。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州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事发地有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做好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督促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付工作;指导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负责接待上访人员;指导事故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10)事故调查工作组。由州应急管理局牵头,州纪委州监委、州公安局、州总工会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经验教训,提交调查报告。

2.3州级以下层面指挥体制

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明确细化各有关部门单位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确保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发生一般事故,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先期处置。指挥部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视情况赴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2.4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事故的第一响应机构,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制定预防和预警措施,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事故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2.5应急专家组

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为事故情况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必要时可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3预警预防

3.1预测预警系统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有关单位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掌握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种因素,定期将可能导致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隐患上报州安委办备案。同时,组织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预测分析,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有关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事故的发生。州安委办会同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有关单位,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测预警系统。

3.2预警级别和发布

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

Ⅳ级,可能死亡1—2人的一般事故,预警颜色为蓝色;

Ⅲ级,可能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预警颜色为黄色;

Ⅱ级,可能死亡10—29人的重大事故,预警颜色为橙色;

Ⅰ级,可能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预警颜色为红色。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有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向州人民政府、州安委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况,根据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各县市人民政府发布Ⅲ级及以上预警信息前,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及州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由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发布或授权发布。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4.2基本响应程序

事故报告→先期处置→启动预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结束预案。

4.3信息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各县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进一步规范紧急信息报送机制确保报送实效的有关规定,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本级党委、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区域、部门和单位;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4)信息报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去联系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参与处置有关部门的到位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和下步救援方案;需要和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州安委办要及时汇总上报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州委、州政府领导有关批示及时传达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有关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的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掌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对事故发生区域、时间比较敏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的,应及时向外事、侨务部门报告,并按外事、侨务部门的要求办理。

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尚未确定事故级别之前,由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先期处置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同时,在简要报告情况后,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再迅速向州人民政府和州安委会报告。

4.5分级响应

1)发生或初判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但具有可能引发重大社会关注、舆情风险极高、涉及特殊群体或涉外因素、发生在重要场所或时段导致处置复杂化等情形之一的,州安委办主任可决定提高响应级别,加强指导协调。由州安委办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州应急管理局和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跟踪事故发展态势并指导事发县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发生或初判发生较大、一般涉险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州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州人民政府领导率领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有关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成立州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响应行动,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一般涉险生产安全事故,若事故不可能进一步扩大、涉险人员及时脱险,各县市人民政府有能力组织救援的,可以不启动本预案。

3)发生或初判发生重大、较大涉险和特别重大、重大涉险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州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率领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有关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以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指挥长的州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案。

4.6现场处置

1)指挥调度:指挥长或有关领导到达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后,迅速了解人员伤亡及救援、财产损失、发展态势、现场救援力量及事故现场周边是否有其他危险源、是否可能引发其他次生灾害等情况,对事故现状及下步发展态势进行初步研判。按照以人为本原则,指挥救援力量继续救人救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研判情况,要求涉及的部门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处置需要,决定成立各工作小组协同开展工作。

2)任务分工: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处置;全力提供处置所需的应急物资,并为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必需的生活保障;协助调查事故原因、查证伤亡人员身份;会同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有关单位立即发布新闻通稿,并向州安委办续报情况;提出需要州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有关单位指导做好现场处置,迅速调查事故原因。救援部门全力做好现场灾害控制,尽快消除灾害带来的影响,避免事故进一步升级或引发次生灾害。应急管理部门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根据州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处置。其他需到现场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3)报告情况:掌握现场情况后视情向上级报告,提出处置意见,并根据事态发展做好续报;如事故有进一步升级的可能,要及时报请上级领导赴现场,报告需协调解决的事项和困难。

4.7指挥和协调

州安委办要充分发挥事故应急处置枢纽作用,履行好综合协调、事故信息处理和上情下达等职责,确保州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得到落实,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5应急行动

5.1州安委会应急行动

1)确定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工作组和进入状态的工作组名单。

2)召集有关工作组组长参加应急行动战前动员会议,完成应急处置力量的调集组织。

3)下达应急行动命令,内容包括: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当地已经采取的措施;各应急工作组的任务及对各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等。

接到命令后,现场指挥长迅速率专项工作组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开展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确保事故平稳解决。

5.2专项工作组应急行动

1)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工作组,由组长立即召集有关人员,传达上级指示批示,明确任务、集合地点、出发时间,需准备的物资、器材等。

2)进入准备状态的工作组,由组长指定专人立即通知本工作组成员做好应急准备,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一旦接到州安委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命令,立即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进入工作状态的各工作组应按照职能职责开展工作,与州安委办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当发生本组无力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4)抢险救援的现场指挥工作以属地为主,凡进入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的工作组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5.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

5.4群众的安全防护

确保现场周边群众安全,及时安全、有序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

1)督促各县市人民政府、企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完善保护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对当地群众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加强治安管理。

5.5社会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当地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时,由州人民政府处置或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本州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5.6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应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测、鉴定和评估,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和后果。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州安委办并通报有关单位。

5.7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2)把握导向,坚持有利于事件的稳妥处理、有利于社会稳定原则,快报事实、慎讲原因,不炒作、不渲染,逐步报道有关内容,引导舆论沿正面方向发展。

3)加强服务,确认现场记者身份,规范采访活动,热情接待媒体记者,尽可能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

6应急终止

6.1应急终止条件

应急终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2)事故现场隐患得到消除。

3)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

4)无疫情发生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5)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6)导致次生、衍生事故和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6.2应急终止的程序

应急处置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时,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后,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有序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有关救援人员和救援装备设备撤离现场,并做好善后工作和新闻发布等工作。现场指挥部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写出现场应急处置书面报告,报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州人民政府。

7后期处置

7.1善后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产业园区管委会,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有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做好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7.2保险与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7.3事故调查与总结评估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由州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责任单位和涉及单位要积极配合。

事故调查组和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州人民政府和州安委会。州安委办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预案工作的意见。

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有关单位应会同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并向州人民政府和州安委会报告。

8保障措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产业园区管委会和州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应对工作,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8.1应急预案保障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产业园区管委会和州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州安委办。

8.2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救援、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中国人民解放军31643部队、德宏军分区和武警德宏支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及大型企业集团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以消防队伍为主要骨干的综合应急队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有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8.3医疗卫生保障

州、县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州、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8.4交通运输保障

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及时对现场和有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8.5应急通信保障

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有关单位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有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有关单位的通信联络方式。各电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救援的通信畅通。

8.6应急资金物资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若应急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垫付的,垫付资金可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追偿。州安委办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实现物资、装备等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加强管理、保证状态良好。

8.7社会动员保障

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有关单位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8.8治安维护

州公安局负责牵头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州直有关单位积极配合,确保紧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救灾物资、装备免受人为破坏,社会秩序保持正常。

8.9人员防护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有关单位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8.10信息保障

州安委办负责组织各县市安委办用好全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如实通过系统报送有关情况;建立和完善德宏州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确保州人民政府、州安委会,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有关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各县市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有关单位,州、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案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有关单位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县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行政区域有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州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德宏州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级本行业所有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备急用。

州通管办牵头做好通信设备和线路维护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安排人员和通信设备,保障通信畅通,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8.11公共设施

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8.12科技支撑

州科学技术局、州科协等有关单位和科研教学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安全生产事故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德宏州安全生产科技水平,提高应急处理技术水平。

8.13社会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州红十字会、州慈善总会等社会公益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家、省及国际红十字会等组织交流与合作,接受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的款物。

8.14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负责做好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工作,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8.15监督检查

州安委办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9附则

9.1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任务,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存在不及时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不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预案,报州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安委办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附件

10.1关于启动德宏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请示

10.2应急响应组织体系框架图

10.3德宏州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图

10.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项工作组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单位: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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