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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法治乡村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浏览量:34212   作者:  日期:2025/4/30

为了促进法治乡村建设,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根据2025年度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立法计划工作安排,州司法局组织起草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法治乡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法治乡村条例(草案)》),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在乡村治理过程中,虽然国家、省、州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但因相关规定的内容比较原则,缺少具体的实施程序和实施规范,导致整体的治理质效离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的差距。如获取专业法律服务和矛盾纠纷化解的便利度、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效果等等,这些乡村治理的基本制度和措施,需要以地方立法的方式加以具体明确。

制定法治乡村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到2035年,乡村法治可信赖、权利有保障、义务必履行、道德得遵守,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开创新局面,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法治乡村基本建成。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要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法治乡村条例的制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我州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具体体现。

制定法治乡村条例是全面推进我州法治德宏建设的重要一环。2021年,中共德宏州委印发的《法治德宏建设规划(2021—2025年)》明确要求,到2035年,法治德宏、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基本实现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2年,州委八届三次会议提出“三支柱一标干”主攻方向,明确指出打造“边疆治理现代化”标杆,法治乡村建设是法治德宏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边疆治理的神经末梢。在法治乡村建设工作中,明确和规范乡村事务范围、网格化管理、村规民约、普法依法治理、诉源治理、公共法律服务等相关制度和措施,以法治手段补齐社会治理“最后一公里”体制机制方面的短板弱项,是为法治德宏建设夯实基础的重要一环。

制定法治乡村条例是全面推进我州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保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党中央作出了一系列的决策部署。国家制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在乡村振兴法治体系和实施过程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但其规定的内容原则性比较强,需要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化。比如,需要理清基层职责边界,让基层干部明明白白履职,种好“责任田”,干好“分内事”;需要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自治中的基础性作用,让乡村群众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按照群众集体的意愿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需要健全完善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障机制,让乡村群众能够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等等。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这些乡村治理的基本制度和措施需要地方立法给予明确和具体化,为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制定条例的可行性

法治乡村建设基础条件已经具备。多年来,自治州、各县市不断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工作,无论是乡村组织建设、文化建设、法治建设、平安建设等制度体系的建设,还是乡风文明培育、村民议事协商、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等多种具体措施的落实,我州都形成了完整的乡村治理体系,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立法的方式规范和保障乡村治理深入推进的基础条件已经具备。

法治乡村建设是乡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符合群众的期盼。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乡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具有更高要求,参与乡村治理的意愿也日趋强烈。规范乡村治理相关制度,支持和引导乡村群众在法治轨道上参与乡村治理,保障乡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实现途径,保障乡村群众能够高效便捷的获取公共法律服务,搭建乡村群众能够快速处理矛盾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平台等,符合当前乡村群众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期盼。

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全国各地,特别是经济社会发达、基层社会治理比较先进的地区,已经制定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形成了立法理论、执法实践、治理经验等整套可学习借鉴的制度体系。

三、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

制定《法治乡村条例(草案)》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充分吸纳借鉴省外制定颁布的同类地方性法规。

四、条例草案的结构和内容

《法治乡村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治理体系、部门职责

党委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法参与法治乡村建设工作。

(二)明确乡村制度建设

一是明确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规范制定乡镇(街道)基本履职事项清单、配合履职事项清单和是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二是明确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制度;三是明确村(居)民委员会自治事项清单,规范依法自治工作事项和协助完成工作事项;四是明确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内容和要求、制定程序、备案及监督以及落实保障相关措施;五是明确村级议事协商制度,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六是明确细化村务公开和村务监督的具体方式、内容和时限。

(三)明确乡村法律服务

一是明确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推动传统文化与法治文化有机融合;二是明确法治宣传教育普法责任制;三是明确乡村法治人才培育和乡村治理相关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四是明确村(居)法律顾问制度、落实保障和监督管理;五是规范涉农法律援助;六是明确矛盾纠纷化解与综治中心、网格化管理融合发展,以及人民调解队伍发展路径及保障措施。

(四)明确乡村平安建设

一是明确以州、县(市)、乡(镇)、村四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为核心,推动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二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三是明确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四是明确乡村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五是明确乡村房屋质量监督主体,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主体;六是明确房屋出租依法实行实名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并禁止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五)明确乡村法治保障

一是明确将法治宣传教育、人民调解专(兼)职调解员和“以案定补”“以奖代补”、法律顾问、法律培训等法治乡村建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二是明确基层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制度以及相关培训制度;三是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参与法治乡村建设的职责;四是明确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相关职责;五是明确向人大报告和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制度。

(六)明确法律责任

依法设置违反乡村房屋质量、乡村房屋出租相关制度的法律责任。          

 

德宏州司法局

2025年4月30日

文章来源:德宏州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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