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农村宅基地建住房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因农村宅基地建住房产生的纠纷和管理问题是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是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住房质量安全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宅基地建住房管理,对于保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有关工作,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精神,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机制,为构建州内科学合理、协调统一的农村宅基地建住房管理制度,充分保障我州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满足农民合理建房需求,推动州、县、乡镇部门及行业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全面落实农村宅基地建住房申请、审批等业务,由州农业农村局统筹自然资源、住建及林草等部门起草了《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宅基地建住房申请条件以及申请审批流程等内容。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云农经〔2020〕7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宅基地建房工作指引(试行)〉和〈云南省农村宅基地建房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云建村〔2022〕153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制度(试行)的通知》(云农经〔2023〕2号)《云南省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工作手册》《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三、办法的拟定情况
办法共有9章40条:
第一章 总则,共有4条。主要内容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等依据,明确了农村宅基地适用范围、概念及宅基地管理责任机制。
第二章 规划管理,共有5条。明确了村庄规划原则,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发展变化趋势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对“空心村”治理、地质灾害评估避让,住房外观与人居环境风貌等应符合村庄规划管控条件。
第三章 宅基地管理,共有11条。明确了一户一宅制,宅基地用地面积在《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确定的标准内执行,对村民申请宅基地条件和不予批准情况进行规定,对收回、退出、转让、继承进行要求,并规定了建住房标准要求和土地所有权调整登记。
第四章 审批、登记管理,共有7条。明确了乡镇审批机构窗口和村民宅基地建住房需审批的情形,对审批流程环节进行要求,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将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纳入地籍档案管理。
第五章 建住房管理,共有4条。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翻建3层以下和以上(含3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标准,房屋的风貌要素标准规划审查和风貌引导图集免费使用,及村民在住房建设、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章 部门职能,共有4条。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公安、林业和草原、水利、交通、防震减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建住房审批、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职责。其中: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及相关行政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管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及相关行政执法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住房质量安全,制定乡村宜居农房风貌引导,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公安、林业和草原、水利、交通、防震减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宅基地建住房管理及相关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共有3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五公开制度,既主动公开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等信息。加强动态巡查及时制止非法用地建房违法行为。建立宅基地协管、信息报告制度,明确宅基地建住房管理村级协管员。
第八章 法律责任,共有3条。规定了违反宅基地管理规定,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处理,以及对各级部门和村级干部的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共有2条。明确了该办法的解释部门、施行时间等。
文章来源:德宏州农业农村局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