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政发〔2002〕2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抓紧贯彻落实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安排意见》和《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加大力度,切实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保障政令畅通,维护国家收费政策的严肃性,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州经济进一步发展。
州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州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对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出台的收费文件以及国家已明令取消执收单位仍然继续收取的项目、标准进行清理复核,州人民政府现予以审定,对不符合管理权限规定越权出台的59个收费项目、标准和4个自立项目、自定标准作第三批取消;对国家已明令取消执收单位仍然继续收取的14个收费项目重申停止执收;对擅自提高标准的4个收费标准作进一步重申规范。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02年10月24日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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