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政发〔2004〕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对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03年底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州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11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德宏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1件)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04年7月12日
附件: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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