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政发〔2001〕28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根据省政府11月22日全省治理“三乱”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做好“切一刀”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保障政令畅通,维护国家收费政策的严肃性,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深化改革,加速发展。经州人民政府十一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规范有关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取消(包括重申明令取消和规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计63项。其中:(一)违反《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越权出台的47个收费标准文件;(二)对已明令取消的4个收费项目重申停止执行;(三)对擅自提高标准的12个收费标准作进一步重新规范。
二、公布取消第二批收费项目后,凡本通知规定取消项目中涉及州、县市人民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越权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
三、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执收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和“三个代表”的要求来认识这次取消第二批收费项目工作,对已公布的取消项目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各级财政、计委、监察、纠风、减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取消收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州政府决定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一些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公开曝光,维护国家收费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附件:取消、重申、规范收费项目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01年12月4日
附件
取消、重申、规范收费项目
一、取消项目47项
(一)公安部门
1、城市道路维修费 瑞政发〔1998〕98号
2、户籍管理费 盈政办复〔1995〕10号
3、城市增容配套费 盈政发〔1995〕86号
(二)城建部门
4、污水排放费 潞政复〔1998〕25号
5、排水费 盈政复〔1999〕7号
6、排污许可证 德价经发〔1998〕81号
7、城市建设基金补充 潞政发〔1998〕29号
8、供水设施建设费 盈政发〔1995〕57号
9、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盈政办复〔1996〕7号
(三)林业部门
10、边贸木材验收管理费 陇政通〔1999〕2号
11、国有森林补偿费 陇政发〔1996〕85号
12、护林防火费 陇价字〔1997〕1号
13、能源建设基金 陇政发〔1997〕60号
14、林区防火费 盈政办复〔1996〕10号
15、林价费 盈政发〔1996〕86号
16、火险险级费 梁政发〔1995〕91号
17、防火保证金 梁政发〔1995〕91号
(四)民政部门
18、爱心献工程捐款 瑞政发〔1999〕129号
(五)卫生部门
19、个体行医执照工本费 德卫医发〔1992〕46号
20、社会办医管理费 德卫医发〔1992〕46号
21、个体行医管理费 瑞政发〔1988〕37号
22、医疗机构许可证工本费 陇价字〔1997〕6号
23、鼠害联防费 瑞政发〔1995〕32号
(六)教育部门
24、教育集资 德政发〔1994〕61号
潞政发〔1994〕31号
25、建校费 梁河县政府领导口头同意
26、建园设备费 梁河县政府领导口头同意
27、小学生计算机 潞价字〔2001〕16号
微机上机费 潞价非字〔1996〕第01号
28、小学生入学报名费 潞价非〔1994〕13号
29、小学生开水费 潞价〔1994〕第06号
30、住校生管理费 潞价〔1994〕第06号
(七)税务部门
31、非机动车辆纳税工本费 陇政复〔1999〕33号
32、货物查验放行手续费 盈政办发〔1995〕34号
(八)水利部门
33、水土流失防治费 盈政办复〔1997〕28号
(九)其它部门
34、基建投资服务补偿费 陇价字〔1992〕38号
35、投资许可证工本费 陇价字〔1992〕38号
36、建设管理费 盈政办复〔1996〕11号
37、农转非费 盈政复〔1995〕8号
38、城市建设费 盈政复〔1995〕8号
39、砝码运输费 陇价字〔1992〕10号
40、辅助工时费 陇价字〔1992〕10号
41、破土动工证工本费 陇价字〔1996〕25号
42、建设用地许可证 陇价字〔1996〕25号
43、蔗区道路建设基金 梁政发〔1998〕78号
44、甘蔗发展基金 梁政发〔1998〕78号
45、甘蔗技术改造费 梁政发〔1998〕78号
46、私车协会会员费 潞政办复〔1998〕18号
47、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费 德价商发〔1999〕59号
二、重申中央及省已取消项目4项
1、旅店业床位管理费
2、城市增容费 瑞发〔1993〕13号文件应停止执行
3、劳动执法年审资料费
4、茶叶技术改造费
三、擅自提高标准,应规范收费标准12个
(一)公安部门
1、特种行业许可证
应按云价经发〔1999〕368号文件规定每证(含正副本)10元的标准执行。
2、暂住证
应按云价费发〔1995〕273号文件规定每证2元的标准执行。
(二)城建部门
3、砼试压收费
应按云价费发〔1992〕29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4、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
应按云价费发〔1992〕29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工商部门
5、建筑业经济合同鉴证费
应按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规定的按总造价0.2‰标准执行。
6、换照费
应按云价费发〔1993〕259号文件规定每年每证20元的标准执行。
(四)其它部门
7、流动人口管理费
应按云价费发〔1993〕79号文件规定每人每证24元的标准执行。
8、健康证
应按云价费发〔1999〕112号文件规定的纸证每证1元;磁卡每证10元的标准执行。
9、运输管理费
应按国家计委计价费〔1997〕2500号文件规定,按营运收入的0.8%执行。
10、劳务管理费
应按云价费发〔1994〕16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执行。
11、技术审验合格证费
应按云价费发〔1995〕74号文件规定每次10元的标准执行。
12、《卫生许可证》
应按云价费发〔1999〕112号文件规定每证10元的标准执行。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