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德宏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德宏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德宏州人民政府《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德政发〔2002〕23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现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确保离休干部的医疗,凡在我州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都必须按照省、州人民政府的要求,参加州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
第二条 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由州医保部门具体负责经费的筹集和离休干部医疗费的审核报销,各县、市医保部门协助管理。
第三条 参加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的县、市和单位,参加统筹时,应向州医保部门审核登记。申报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离休时间、原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联系人、邮编、现居住地址。
第四条 参加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缴费方式一般按季缴纳,缴纳单位应在每个季度的首月份缴完统筹费用。有缴纳能力的单位,可在年初一次性缴纳完全年的统筹费。
第五条 参加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单位,不按时缴费或长期拖欠费用的,所属离休干部发生的医疗费,州、县、市医保部门可拒绝支付或报销医疗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欠费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 特困企业,确实无力全额缴纳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的,应由企业主管部门、向州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经审核,认定需要解决的差额,报州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州财政解决。
第七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每月报销一次,具体报销办法,由各县、市医保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初审后,向州医保部门审核报销。
第八条 各县、市 ,各企、事业单位及离休干部报销医疗费时,应凭医疗机构病情证明、有效医疗费发票、门诊复式处方、住院治疗用药明细清单报销,超出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 为了方便离休干部看病就医、州医保部门,按各县、市及农垦系统离休干部参统人数核拨一定的资金,作为离休干部医疗费周转金使用。
第十条 参加医疗保障统筹的离休干部,在州内居住的,可选择所居住的县、市人民医院、农场医院、州人民医院作为看病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将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单位负责向州、县、市医保部门申报备案。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在所选择的州内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不需支付现金,凭《德宏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证》和《德宏州离休干部病历手册》看病就医。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证,是离休干部享受国家医疗待遇的特殊凭证,只限持证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非持证人使用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拒绝提供任何服务。
第十二条 被确定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和州医保部门签定服务协议,严格按照服务协议开展服务。在服务中对离休干部必须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地解释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则,不开大处方、人情方,一般门诊处方用药量为9天,药费不超过300元。门诊处方为复式处方,隨同门诊费一并向医保部门结算。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的,应由经治医院出具病情证明,经申报、审批后,按审批意见购药,不按规定执行的,州、县、市医保部门可拒绝支付医疗费。
第十三条 离休干部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应出示《德宏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证》和《德宏州离休干部病历手册》,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服务后,应在《德宏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证》内如实填写所发生的医疗费,并在离休干部病历手册上填写有关病情及用药情况,同时按月编制报表,交州、县、市医保部门审核、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为离休干部提供服务,应根据持证人病历手册记录的病情和用药情况施治,同种病情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已开的用药数量和时限内,不得重复开药,不按规定办理的,由州、县、市医保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离休干部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凭本人所持的《德宏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证》办理入院手续,入院手续办理完毕,应将《德宏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证》交定点医疗机构保存,定点医机构应严格管好证件,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借或将《德宏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证》交还住院的人员。医疗终结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德宏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证》内,如实填写所发生的医疗费,办理出院手续后,将证交还离休干部本人。不按规定办理的定点医疗机构,离休干部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由该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支付。
第十五条 离休干部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每日床位费不超过30元;州外省内每日床位费不超过50元;省外每日不超过80元。
第十六第条 离休干部转诊、转院发生的车、旅费、陪护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支付。
第十七条 为鼓励离休干部加强自我保健,凡全年医疗费开支在3000元以内的离休干部,年终结算时减去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剩余部分由州医保部门全额奖励给个人。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加州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的离休干部。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劳动和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