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德宏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经广泛征求各县市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多次讨论修改,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德宏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
为建立和完善我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0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单位尽责、社会保障、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医疗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离休干部。
第三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按云政发〔2001〕56号文件规定,实行州级统筹。
第四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州、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医疗费的筹集和支付。
第五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缴费标准,按上年度全州离休干部人均实际医疗费支出数确定缴费基数。第一年缴费基数定为年人均9000元,以后根据离休干部上年医疗费人平均支出数确定。
第六条 凡在我州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不按照规定参加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的单位,以后要求参保,必须按照全州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时间补缴统筹费用,补缴期间所发生的离休干部医疗费,不得在统筹基金中报销。
第七条 参加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不按时缴费或长期欠费的单位,医疗保险部门可拒绝支付或报销医疗费,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欠费单位负全部责任。对参保后,中途脱保的单位续保时必须缴清所欠的医疗统筹费。脱保期间离休干部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负责报销,不得在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八条 不参加州级统筹的县、市和单位,必须确保所属离休干部医疗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对所超支的医疗费由县市财政和单位自行解决,州财政部不给予补助,也不将所超支医疗费列入向省财政申报补助计划。
第九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资金来源。
1.原由财政承担医疗费的离休干部,由同级财政拨付。
2.企业单位及财政部不承担离休干部医疗费的中央、省属单位,参加统筹所需资金由离休干部原所在单位按规定基数缴纳,原开支渠道列支。
3.事业单位改制后,整体转为企业化管理的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仍由同级财政承担。
4.特困企业,确实无力全额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州劳动保障部门和州财政部门审核认定,报州政府同意,由州财政部解决差额部分。州财政无力解决时,报省级财政申请补助。
第十条 企业在破产、转让、拍卖时,必须从清偿的资金中,优先按当年核定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的离休干部医疗费。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按“以支定筹”的原则筹集,统筹基金不够支付时,由州级财政负责解决,州财政无力解决时,由州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申请解决。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看病就医,实行定点医疗制度。被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单位,必须坚持"热情为离休干部服务,优先为离休干部诊疗,因病施治、合理用药、防止浪费“的原则,严禁开"搭车方、人情方、大处方”,对违反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经查实后医保部门不予报销。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应取消其定点医疗资格。
第十三条 离休干部治疗所需的药品执行《云南省公费、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1996年版),和《云南省公费、劳保医疗补充用药报销范围(试行)》(1997年版)。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执行省计委、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改革服务价格的通知》(云计费〔2000〕1218号)规定。
第十四条 离休干部在门诊和住院期间发生超出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药品费、诊疗费和其他费用,经治医师应先告知离休干部本人,征得本人同意,发生的超规定的医疗费由本人自行负担。
第十五条 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看病就医,可在当地选择3家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并报州医疗保险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离休干部因病需转诊、转院治疗时应由其经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报州、县(市)医保部门批准后方可转诊、转院(危重病人可先转,在5个工作日内由单位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离休干部在本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由州、县(市)医保部门与所经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结算。转诊、转院、异地安置和外出探亲的离休干部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和个人垫付,医疗终结时凭医疗费发票、病情证明、住院用药明细清单、门诊复式处方审核报销。超出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住院期间紧急抢救(或门诊急救),确因治疗所需用药及诊疗发生超过第十三条规定的药品费、治疗费,应由医疗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向医保部门申报,经医保部门审核后报销。
第十八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每月报销一次。州医保部门按照县市离休干部参统人数,预拨给各县市一定的医疗费作为离休干部正常医疗周转使用。各县市医保部门应严格按本办法审核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按月或按季度向州医保部门报销所发生的离休干部医疗费。凡放宽条件超出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放宽条件的县市和单位承担,州医保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离休干部就医实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证(卡)》管理制度。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证(卡)》是离休干部享受国家医疗待遇的特殊凭证,只限离休干部本人使用,不得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证(卡)》转借他人或亲友使用,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及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离休干部到州内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不需支付现金,发生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在《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证(卡)》内如实记录,并每月编造报表到州县市医保部门审核报销。
离休干部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交押金,凭《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证(卡)》办理入院手续,入院手续完毕后应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证(卡)》交定点医疗机构保存,医疗终结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在《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证(卡)》内填写病情及所发生的医疗费,并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证(卡)》交还离休干部本人。
离休干部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由州医保部门确定,并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报销范围:
1未经医保部门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的;
2与病情不相关的药费;
3自请医疗专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由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用;
5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
6各类保健费;
7属其他赔付责任的医药费;
8省公费医疗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离休干部加强自我保健,离休干部医疗费试行“核定医疗基数,节余奖励,超支实报实销”的管理方法。离休干部按个人全年3000元为医疗费基数,凡全年医疗费开支在3000元以内者,减去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剩余部分年终结算后全额奖励给个人;个人全年医疗费超过3000元的实行实报实销,不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