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情况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德宏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意见》(德办发〔2016〕5号)要求2016年内出台我州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由州公安局牵头制定。
二、起草和审查过程
根据上述法规和文件,州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3月25日召开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门会议,布置起草任务。会后下发了《研究制定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分工方案》,要求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口研究相应条款内容,州公安局汇总后负责起草《德宏州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全文。2016年6月,各单位按照分工内容报送了拟稿意见。州公安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各单位报送的拟稿意见,于2016年7月15日拟出征求意见稿,由政府办发往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只有州教育局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修改建议,在送审稿中对该建议予以采纳。第一次送审稿于10月份报州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办要求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后再进行审核审议。2016年11月11日,由州政府督查室向社会公示完毕,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建议。2017年11月3日再次送州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州法制办于2017年11月6日向州人大发函征求意见建议。州公安局根据州人大意见修改后于11月17呈请州政府分管领导签批。经向省法制报请登记后,将原标题《德宏州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修改为《德宏州居住证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州公安局起草《德宏州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是对《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国条例)全覆盖式细化。除不需在本州实施的条款以外,对国条例逐条细化。不需进一步细化的,复述原文。细化的主要依据是《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各相关部门根据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建议。细化的内容主要涉及4个方面:
(一)关于居住证的申领条件
送审稿的第八条明确了居住证的申领条件,是对国条例第二条的细化。本条细化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将“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细化为“到另一县级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目的是明确办理居住证的两点基本要求:1、跨县(市)流动的人员;2、要在同一县(市)居住半年以上。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人口称为流动人口是省条例的规定,也是全国公安机关长期以来的做法。
二是第八条下分第(一)款至第(三)款,对国条例原文的申领条件“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进行了详细解释,以便于执行。“合法稳定就业”指: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稳定住所”指:在居住地自有住房、租赁住房或者在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宿舍居住的;“连续就读”指: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这些解释可以完全对应国条例第九条所列举的申领材料,所以是符合国条例原意的,并且浅显易懂、涵盖面广,见于公安工作的相关资料,也符合长期以来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践。
此外,办理居住登记是省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流动人口的义务。省条例修正案草案(2016年10月12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待省人大审议)也规定“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在居住地申领《云南省居住证》。” 特别说明:省条例的修正案只针对其本身与国条例抵触的部分进行了修正,比如居住证发放范围、有效期等,不影响送审稿对省条例的引用内容。
(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的公共服务
送审稿第十五条是对国条例第十二条所要求提供的公共服务内容的进一步明确。共九款,是将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段所列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权益也各列一款,将国条例中同属一款的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分为两款。第(一)款:“义务教育服务。适龄儿童就读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凭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证,由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就读。在居住地就读的初中毕业生,可以在当地有条件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录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受国家资助政策;”是州教育局按照《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国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德宏州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教发〔2014〕15号)归纳拟定。第(二)款,系《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款原文。第(三)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享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所规定的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和孕产妇及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防控等14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州卫计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拟订。第(四)款:“计划生育服务。享受与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务;”是州卫计委根据《关于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发〔2013〕39号)拟订。第(五)款:“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享受公共图书馆阅览、展览及辅助性服务。享受文化馆(站)群众文化设施场地和培训、宣传、展示、辅导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使用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和设施;”由州文体广电局按照相关规定拟订。第(六)款:“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在申请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时,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由州司法局按照相关规定拟订。第(七)款,系《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原文。第(八)款中的“按照规定享有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是州公积金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制定;而保障性住房规定则来源于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居住地的保障性住房;” 。
(三)关于户口迁入政策
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实行不同的户口迁入政策。因德宏州没有城区人口超过50万的县市,所以草案第十九条明确德宏州实行小城市以下的户口迁入政策,即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的政策,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的唯一条件。这是目前最宽的户口准入政策。
(四)关于收费
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首次申领居住证免费,换领、补领则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但省条例目前的规定是首次办理以及变更、换领都不收费,补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但我省价格部门从未下发过居住证收费标准,办证实践中也从未收费。所以2016年10月12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省条例修正案已明确补领居住证也不收费。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