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129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府法﹝2015﹞3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德宏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保证法制统一,适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以及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可一并进行审查的新要求,州法制办于2015年11月17日印发了《德宏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德府法〔2015〕32号),组织开展了全州规范性文件制定清理审核确认工作。经过各相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州法制办统一审查,提出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8件。现将决定涉及的主要问题作如下说明:
二、征求意见的情况
该《决定》先由州法制办依据州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德府法〔2015〕32号)文件要求所报的清理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形成草案后,州法制办分别于2016年8月16日、2016年10月28日和2017年1月5日印发了《关于德宏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征求意见函》(德府法函〔2016〕42号)、《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函》(德府法函〔2016〕54号)、《关于废止和拟修订部分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函》(德府法函〔2017〕2号),征求了州直各单位意见,同时还征求了州委编办对规范使用州直单位名称和管理性质等有关意见。之后,州法制办又于2017年1月12日将《决定》草案提交州政府督查室上网公示,向社会公众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
关于部分反馈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州法制办对州直各有关单位所提意见和疑义进行了电话沟通与解释工作。1.关于州人社局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废止或保留不同意见的反馈。因该次清理工作涉及州人社局职能的规范性文件较多,每次提出的清理意见也有所不同(如,拟废止的“德政发〔2004〕69号”文件,第一次清理意见提出“废止”,第二次同意废止,第三次征求意见时又提出“保留”意见,最终电话沟通、确认“废止”)。2.关于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州法制办综合州发改委、住建局等部门意见后提出拟废止《德宏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州政府第39号公告)不同意见的处理:经电话沟通、协商,同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的虽然自2012年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施行,但国家只规定了招投标限额,而我州的管理办法规定了分别进入州、县交易中心的交易限额,目前还在执行,不宜废止,暂时保留,请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订任务。3.对州国土资源局提出不同反馈意见的处理:州国土资源局对州法制办提出“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推进规范性文件试行5年有效期制度的意见,请州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对《德宏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州政府公告第40号)、《德宏州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州政府公告第6号)、《德宏州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和管理办法》(州政府公告第7号)的修订工作”,反馈了“无需修订,继续实施”的意见,州法制办及时打电话到其办公室进行沟通解释,最终达成了“修订”意见。
三、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理由说明
《决定》草案中28份规范性文件拟废止的理由如下:
1、《德宏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发〔1991〕132号)
废止理由:已不适应发展需要
2、《德宏州人民政府批转执行州工交局关于实施《德宏州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德政发〔1995〕87号)
废止理由:已自然失效(文件开头注明暂行时间为一年。且正文第一条中的依据国务院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于97年修订。应当宣布废止)。现已由《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进行规范。
3、《德宏州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德政发〔1999〕115号)
废止理由:其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于2008年修订;另一依据省政府52号令《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已被2014年新颁布的省政府192号令《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废止。
4、《德宏州人民政府批转州人事局关于德宏州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0〕101号)
废止理由: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其依据之一《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于2010年修正。
5、德宏州人民政府与德宏军分区联发文件:《关于颁发执行〈德宏州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德政发〔2001〕121号)
废止理由:因该121号文件已“试行”了15年之久,且其依据之一,1995年6月3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78号发布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已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修订。建议执行新修订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6、《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政策补充规定》(德政发〔2001〕244号)
废止理由:已不适应发展需要。
7、《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废止部分规章和其它政策措施的决定》的通知》(德政发〔2002〕62号)
废止理由:标题定义有误,且内容中所废止的“规章”均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所替代,或不属于制定主体,或已自然失效。
8、《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见义勇为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2〕162号)
废止理由:已不适用。《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于2011年11月22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也是按照该条例执行。
9、《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2〕259号)
废止理由:因其依据一《土地管理法》于2004年修订,依据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于2007年修订,且依照200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精神,其内容中表述的“征用”应当修改为“征收、征用”或“征收”。另,2007年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 277 号,对土地储备管理工作作了规定。
10、《德宏州人民政府批转州环保等部门关于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实施意见的通知》(德政发〔2003〕339号)
废止理由:已不适用。且该339号文件,在2010年时州环保局就曾提出修改,至今却未修改。
11、《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发布《德宏州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德政发〔2003〕342号)
废止理由:已不适用。且1.其依据之一《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于2011年7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其条款内容设置了处罚条款,违反了《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13条规定。
12、《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德宏芒市机场净空环境管理的通知》(德政发〔2004〕14号)
废止理由: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芒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17日发布《德宏芒市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自2016年6月20日起施行。
13、《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德政发〔2004〕69号)
废止理由:已不适应发展需求,现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州政府以“德政发〔2013〕25号”转发了省255号文件)
1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企业施工工程测量市场测绘资质证管理的通知》(德政发〔2005〕162号)
废止理由:大部分建筑施工测量的业务已由持有测绘资质证的单位完成,我州测绘市场秩序良好。该文件已不适应新的要求。
15、《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审批我州辖区内水电站开发权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德政发〔2007〕167号)
废止理由:已不适应发展要求。
16、《德宏州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
废止理由:其制定依据《气象法》及气象局第8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分别于2014年、2013年作了修订。
17、《德宏州乡镇志愿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0号)
废止理由:管理对象已由乡镇志愿消防队升级为乡镇专职消防队,原管理对象已消失,目标已实现。
18、《德宏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3号)
废止理由:因2016年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分别出台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实施意见等新政策,该公告已不适用。
19、《德宏州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31号)
废止理由:已不适应发展需求。
20、《德宏州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51号)(云府登1033号)
废止理由:省住建厅于2014年5月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了改革,原办法已不适用。
21、《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02〕148号)
废止理由:国家和省分别出台了新的管理办法,已不适用。
22、《德宏州重要用户在重大活动期间要求保证供电的暂行管理办法》(德宏州政府办公室公告第3号)
废止理由:德宏供电局提出已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保供电管理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重要保供电安全风险评估业务指书》、《保供电手册》等管理制度,内容详尽,不需再另外制定。
2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意见》(德宏州政府办公室公告第4号)
废止理由:州安监局提出已不适用,现按省安监局第37号公告《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执行。
24、《德宏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德宏州政府办公室公告第5号)
废止理由:因在州政府第35号公告《德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五条将“有缴费能力的城镇居民”列入了参保范围。
25、《关于《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德宏州政府办公室公告第7号)
废止理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按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9号《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执行。
26、《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贷款抵押资产登记部门的通知》(德宏州政府办公室公告第12号)(德府登56号)
废止理由:已不适应发展需要,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冲突。
27、《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德政办发〔2007〕113号)
废止理由:州民政局提出已被州政府于2014年出台的《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4﹞23号)所取代。
28、《德宏州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试行)》(德宏州政府办公室公告第10号)(德府登53号)
废止理由:州民政局提出2016年“五保对象”已改称为“特困人员”,该规范性文件已不适用,按照省政府于2016年出台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文件执行即可。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