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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深入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5〕22号)

浏览量:10431   作者:  日期:2015/6/19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

深入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用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德宏州深入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3   

 

德宏州关于深入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

土地征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云南省深入开展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云办通〔20154号)精神,现就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云南省深入开展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认真查找梳理土地征收、转用、出让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问题进行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土地管理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完善土地征收、转用、出让和使用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防范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确保土地征收、转用、出让和使用依法依规。

二、整治内容

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利用职权向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插手土地审批、土地出让等事项,破坏土地市场秩序,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较大损失,造成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不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不执行,非经法定程序审批土地,非法压低地价招商,非法批准占用土地,非法批准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制度不落实,土地登记违规等。

三、整治重点及责任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用专项整治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重点整治下述5种违法、违规行为:

(一)违法批准土地征收、转用和占用行为

1.无权批地(不具有土地征收、转用审批权的管理机关或部门擅自批准土地征收、转用和占用);

2.越权批地(具有土地审批权的管理机关或部门,超越自己的审批权限批准土地转用和占用);

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土地征收、转用和占用;

4.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土地征收、转用和占用;

5.无(或超)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

6.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土地征收、转用和占用;

7.对不符合临时用地、紧急用地使用条件的,批准其按临时用地、紧急用地方式占用土地;

8.对不符合设施农用地规定的,批准其按设施农用地方式占用土地;

主责单位:州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

(二)违规出让土地、非法压低地价招商等行为

1.违规返还、减免土地出让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行为。具体包括: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以会议纪要、文件、协议或集体讨论决定等方式违规减免、奖励、返还土地出让金;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用地条件后未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差额。

2.违规出让土地,定向招标、挂牌行为。具体包括: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违规以划拨方式供地;违规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土地出让前违规签订定向提供用地协议(条款);对土地竞买者违规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不按规定范围、时限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文件与土地出让公告不一致;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不规范、不完整;不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供应土地。

3.不严格执行地价决策程序,低价出让土地行为。具体包括:违反地价决策程序,干预地价评估,领导定价后倒逼地价评估;不认真落实出让土地地价评估和地价集体决策制度,底价确定不合理;不严格执行基准地价、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低于成本供地,造成低价出让。

4.土地使用标准控制不严,随意变更土地用途、容积率行为。具体包括:超出国家用地标准供应土地;土地出让手续不完善,出让前未按规定提供宗地规划用地条件、投资开发强度等相关文件;不规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开竣工时间等内容,监管缺位;土地出让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容积率,以及工作不规范,调整变更土地使用条件随意性大等。

主责单位:州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责任单位:各级发改、工信、财政、住建、规划、招商、公

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

(三)不落实征地补偿制度行为

1.未按规定履行征地程序;

2.征地补偿标准低于省政府和县(市)规定的标准;

3.不按规定落实和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4.拖欠、挪用、克扣、截留征地补偿款;

5.被征地农民安置未落实到位。

主责单位:州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

责任单位:各级财政、社保部门

(四)违规土地登记行为

1.为用地手续不完善或土地税费未缴清的土地办理登记;

2.按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土地登记;

3.为非法改变用途的土地办理登记。

主责单位:州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

(五)违规干预土地整治和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行为

1.违规干预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

2.违规干预项目招投标;

3.违规干预项目资金安排和资金使用;

4.违规减免、拖欠、缓缴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和耕地开垦费。

主责单位:州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

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

四、整治措施

根据省委、省政府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用专项整治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以下整治措施:

(一)健全完善土地审批科学决策机制

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执行、履行土地审批程序情况、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等进行认真自查,举一反三查找土地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收、转用、出让和使用问题,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坚持自查自纠、边查边改,健全完善制度规定,防范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土地征收、转用、出让和使用,形成依法行政的长效机制。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和土地审批问题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严禁非经法定程序审批土地,严禁非法压低地价、零地价、负地价招商,严禁非法批准征收土地,严禁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严禁地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严禁征地补偿制度不落实,严禁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土地征收、转用、出让和使用。

(二)严格落实土地管理责任制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严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土地征收、转用、出让和使用问题,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州国土资源局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征转审批程序,加强对县(市)土地出让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全州土地征收、出让行为。要加强政策指导,督促各县(市)抓好转型整治工作的落实,坚持边查边改,能及时整改的立即整改,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指导做好分类处理工作,坚决纠正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土地征收、转用、出让和使用问题,切实落实最严格的土地保护政策,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

(三)严格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案件。严肃查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处挪用、克扣、截留征地补偿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要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机关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对违规干预插手土地征用、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责任人员,要严肃进行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严禁国家公职人员插手土地征用谋利

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干预土地出让、土地整理等土地开发经营活动,或者为子女、配偶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在专项整治中主动向组织说清问题的,依纪依规给予从轻从宽处理。

(五)切实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一要加强规划用地条件监管。土地出让前,必须明确土地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的,合同无效。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要明确约定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开竣工日期等,要切实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对项目用地开展跟踪监管,对违规规约用地行为及时纠正或查处。

二要严格执行出让地价集体决策相关制度。出让土地必须经依法评估后,集体决策确定起叫价、起始价、底价、保证金。及时更新和公布执行城镇基准地价,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价格一律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严禁低价甚至零地价、负地价出让土地。

三要严格落实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承诺土地优惠、定向出让,不得对竞买者设置影响公平竞争的特殊限制条件。

四要严格实行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要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安排,严禁以各种形式违规返还、减免土地出让金。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也属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进行减免,并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信息公开制度。土地出让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等土地市场信息必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当地主要媒体上及时足时公布;已发布的土地出让公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新发公告办理;严禁土地出让须知、出让公告两张皮

(六)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对专项整治中发现领导干部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加强领导干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培训

将法治国土培训作为专项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对州、县(市)、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开展形式多样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使领导干部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土地征收、转用、出让和使用中依法科学管理和决策。

(八)认真抓好土地审计反馈问题整改

审计署对土地出让和耕地保护审计结果即将公布。各主责单位要将审计发现的问题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切实加以整改。

(九)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公开政务信息。进一步完善土地审批省州县三级联网,实行报件接办分离。加大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应用力度,实现全方位、多渠道综合监管机制。积极配合全省网上大厅建设,构建以互联网为入口的网上审批和网上服务平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防腐败。

(十)加强国土资源系统干部队伍党风廉政建设

开展干部队伍思想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实施领导干部轮岗制度,对重点岗位特别是风险岗位实施强制轮岗交流制度。全州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要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和评审评估人员六不准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肃追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有关规定行为责任的通知》(云国土资组〔201417号),要建立和落实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三项制度即:痕迹管理制度、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终身负责制度。

五、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第一、二阶段同步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准备阶段(2015218日前)。各地各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认真传达、学习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方责任,有步骤、有计划推进专项整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15315日前)。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整治重点,结合实际开展自查自纠。整治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要撰写自查自纠书面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备案待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整治重点内容,撰写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用专题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5317日前上报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阶段(2015615日前)。专项整治中发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收、转用、出让和使用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自查自纠和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责任单位制定整治措施,建章立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各责任单位要将专项整治总结、制定的措施和制度于615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总结巩固阶段(长期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总结整治经验,巩固整改成果,建立长效机制,长期落实整改措施,推动整治工作落地扎根。

专项整治期间,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组,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对专项整治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决定成立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州人民政府副州长丁志如,副组长为州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肖利生,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尹丽莉。成员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工作领导及州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住建局、人社局、招商局和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名分管局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州国土资源局,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蒋恩顺担任,副主任由州国土资源局马文俊、安顺川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州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征转利用科、规划和耕保科、土地整治科、地籍科、政策法规科、执法支队抽调一名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实行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科级联络员,具体负责与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协调及专项整治工作信息资料的收集报送等工作。联系人:马文俊(州国土资源局征转利用科),联系电话:13988258676

(二)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县市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纪律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全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研究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各县市各部门党委(党组)是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把专项整治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责任单位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精心谋划,全盘考虑,完善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好本行业、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2.明确责任,扎实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具体实际,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和配套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身边发生的案例,加强警示教育,认真吸收教训,推动专项整改深入开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3.依纪依法,抓好整改

各责任单位对自查自纠和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治措施,建章立制,长期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在整治过程中,对自觉纠正问题到位的,依法依规从轻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顶风违纪的,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对涉及违法违纪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司法机关按程序处理。

4.加强沟通,协调推进

主责部门要担负起牵头责任,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各项任务要求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信息报送、信息互通等工作,严格按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要求,抓好涉及本部门本行业的整改措施的落实。

5.认真履职,促进发展

各县市各部门要把整治乱作为与纠正不作为结合起来,既严肃查处违反六个严禁的行为,又鼓励支持大胆履职、敢于担当的行为,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单位: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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