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德政办发〔2015〕11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的通告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切实改善我州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163号)以及《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方案》(德政办明电〔2015〕4号)的要求,现将我州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标车、老旧车的界定。
黄标车指污染物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车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车辆。
二、治理淘汰黄标车、老旧车的有关政策。
(一)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对已经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和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先行强制淘汰、注销。
(二)先行淘汰营运性质的黄标车。从2015年6月起,提高黄标车环境保护、综合性能检测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三)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要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规定强制报废。对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入手续(含转移登记转入、变更登记转入)。距强制报废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行政区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且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告知其所有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
(四)过渡期政策。
1.注册登记的过渡政策:全州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车辆销售截止期限为2015年2月10日。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有效期内已生产、销售的车辆,6个月内申请注册登记的按规定予以办理,超过6个月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销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后生产、销售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2.转入登记的过渡政策: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2015年2月10日以前已在原登记地车管所办理转出手续(含转移登记转出、变更登记转出)的,应当在原登记地车管所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内办理转入登记;2015年2月10日后,在德宏辖区以外车管所办理转出手续(含转移登记转出、变更登记转出)的,一律不予办理转入登记。
(五)中心城市(芒市)黄标车限行范围划定从2016年起逐步实施,其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也要逐步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由公安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确定限行方案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公安、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确保限行制度执行到位。
(六)每年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七)加强机动车安全、环境保护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资质超过有效期、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八)加强监督管理,将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回收工作纳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体系,确保依法回收拆解;严厉打击“假淘汰”、非法回收拆解和非法交易二手车的行为;禁止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回收拆解,坚决取缔二手车非法交易的“黑窝点、黑市场”。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6日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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