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德政办发〔2015〕2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施行以来,全州行政机关认真执行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公文处理工作。但个别县市和部门仍存在对条例和实施细则的一些规定执行不到位等情况,尤其是在公文报送方面,未能严格执行有关公文处理规定,主要表现为:需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直接报送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一些公文体例、格式不够规范,如在上行文中不标注签发人或者签发人不是发文机关主要负责人;还有“请示”与“报告”混用,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或是请示性公文没有做到一事一报;不实事求是区分缓急程度,存在人为随意提高公文紧急程度的情况等。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根据《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公文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向州人民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除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各级各部门名义向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公文,也不得以各级各部门负责人名义向州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属于落实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除需要直接报送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应报送州人民政府,并在文中注明有关情况同时附上领导同志批示。应当向州人民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应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报送领导同志个人,也不得报送州政府办公室。
二、规范报送州人民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格式
报送州人民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应是正式公文,要做到文种使用恰当,格式符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上行文应当由发文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标注签发人姓名。上行文应当使用文件格式,不得使用信函格式。不得以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的“自创格式”等形式报送公文。
三、正确使用“请示”和“报告”等文种
严禁混用“请示”和“报告”文种,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公文中的“报告”属于阅知性公文,不需要办理,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容易延误事情。属于向州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和回复州人民政府询问的,应使用“报告”。属于向州人民政府请求指示、批准事项的,应使用“请示”。属于向州政府办公室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的,应使用“函”。
四、实事求是区分公文缓急程度
向州人民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应抓紧做好有关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领导同志留出相应的研究、决策时间。要实事求是地区分公文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准确标注紧急程度,并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各级各部门的办理过程。回复州人民政府或答复州政府办公室询问时,应按照要求时限报送公文,对不能按照时限要求回复或答复的,要专门作出说明。
五、把好公文质量关
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是保证全州行政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的重要基础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的高度,把依法依规办文、优质高效办文作为依法行政的具体实践,不断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各级各部门办公室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好公文处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州下发的一系列公文处理规定,严格把好公文质量关;广大公文办理人员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学习,强化公文处理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法规意识,进一步转变作风,使用心办文、规范办文、优质办文在全州蔚然成风,全面推进我州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六、其他事项
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特别是做好向州人民政府报送公文的工作。各县市要把该通知及时转发至各乡镇、各部门,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4日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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