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2026〕6-1号
梁河县宏泰炭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2MA6PGQYC3L
法定代表人:者杰
住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九保阿昌族乡九保村民委员会管家寨
你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5年12月2日梁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机制木炭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5年12月1日喷淋塔破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冲灰废水,通过雨水管外排至厂区围墙外的东大沟,最终进入大盈江;该行为与环评及批复、排污许可证“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要求不符;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外排废水及排口上游水质进行采样监测,结果为:①东大沟雨水排放口上游100米处水体:PH(无量纲)7.3、色度(倍)4(无色透明)、总磷0.16mg/L、悬浮物5mg/L、化学需氧量<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0.6mg/L、氨氮0.119mg/L;②生产车间废水溢出口生产废水:PH(无量纲)3.8、色度(倍)900(深黑色不透明)、总磷4.47mg/L、悬浮物1.82×103mg/L、化学需氧量3.66×103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09×103mg/L、氨氮154mg/L、动植物油2.53mg/L;③雨水排放口外排生产废水:PH(无量纲)3.9、色度(倍)700(深黑色不透明)、总磷3.22mg/L、悬浮物508mg/L、化学需氧量2.07×103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11×103mg/L、氨氮76.9mg/L、动植物油1.62mg/L。根据检测结果外排废水总磷、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分别超过受纳水体(大盈江,Ⅲ类)标准的15.1倍、102.5倍、276.5倍、75.9倍。
你公司实施的“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梁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梁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2份和现场检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5年12月2日、2025年12月8日、2025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证明内容:对梁河县宏泰机制炭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有生产废水外排及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12月8日,提供单位:梁河县宏泰炭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梁河县宏泰机制炭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为者杰。
3.者杰、郭兴万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5年12月8日、2025年12月19日,提供人:者杰、郭兴万),证明对象:者杰、郭兴万的身份证明;及者杰授权委托郭兴万签署相关文件。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梁河县宏泰炭业机制木炭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12月8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证明内容:梁河县宏泰炭业机制木炭生产项目环评及批复提出梁河县宏泰炭业机制木炭生产项目生产废水不外排,循环使用。
5.《检测报告》(YNFY DH20251202541号)(提供时间:2025年12月10日,提供单位: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外排废水及排口上游水质情况。
6.《宏泰炭业人员信息》1份(提供时间:2025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梁河县宏泰炭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梁河县宏泰炭业有限公司共8人,属微型企业。
7.《管控单元证明》1份(提供时间:2025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证明内容:梁河县宏泰炭业有限公司所在区域为重点管控单元。
8.《云南省水功能区划报告》复印件1份1页(提供时间:2025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证明内容:梁河县宏泰炭业有限公司外排水排放去向为Ⅲ类水体。
9.证据名称:环境违法行为次数查询结果(提供时间:2025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证明内容:梁河县宏泰炭业有限公司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
10.《生态损耗修复赔偿协议》1份(提供时间:2026年4月15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证明内容:梁河县宏泰炭业有限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日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6〕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和拟作出的处理内容,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6年6月3日向我局递交的《梁河县宏泰炭业有限公司陈述申辩书》,提出“本次排污系设备突发故障所致,无主观偷排恶意;属微型小微企业;无环境违法前科,本次属首次违法;外排废水量小、持续时间短;全程配合调查;已全面落实生态损害补救措施,足额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请求给予下调罚款数额”等内容。经核实,你公司2025年12月1日喷淋塔出现破损和生产废水外溢,当时生产负责人发现喷淋塔破损和生产废水外溢情况后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进行了报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生产负责人都到了现场查看,就因找不到水电工人修复,放任生产废水外排不管。期间,也没有采取任何减产、停产,以及收集和封堵生产废水等减少或防止生产废水外排的措施,导致生产废水排放到外环境;同时,你公司发现问题后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没有履行报告义务。直至2025年12月2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和指出问题后,你公司才被动采取封堵措施。期间,你公司放任废水外排长达1天之久。上述情况表明你公司存在放任生产废水外排不认真履行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主观故意。关于属微型小微企业;无环境违法前科,本次属首次违法;外排废水量小、持续时间短;全程配合调查等;我局在自由裁量中均已选取了对应的裁量指标。关于企业已全面落实生态损害补救措施,足额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我局已按照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在自由裁量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已经依法对你公司减了少19%的处罚,属于减轻处罚的自由裁量上限。综上,你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拟对你公司罚款9.2万元的处罚,已属减轻处罚。故,你公司本次提出陈述申辩理由,无法定依据下调罚款数额,我局不予采纳,决定维持告知的9.2万元的处罚额度。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6月1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6〕6-1号)及2026年6月1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26年6月10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梁河县宏泰炭业有限公司陈述申辩的答复》及2026年6月10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各裁量指标分别为:(一)个性裁量基准。1.排放去向或区域(腾冲至盈江段(编码J0303200302000)属于Ⅲ类水体),裁量等级3;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3.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5;4.行为情形(处理设施破损造成跑冒滴漏),裁量等级1;5.日排放量(水)(1000标立以下/5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1;6.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有环评、无验收),裁量等级3;7.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1。(二)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立行立改对泄漏口进行了封堵),裁量等级-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该公司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该公司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4.经济承受度(该公司属制造业,从业人员为8人,从业人员<20人,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取0.4〕;裁量处罚金额为11.4万元。
因你公司积极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二款“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对你公司减少19%的处罚,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处人民币玖万贰仟元整(¥92,000.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德宏州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梁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辅云
联系电话:0692-6165170
地址:梁河县遮岛镇振兴路13号(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梁河分局)
邮政编码:679200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0日
返回首页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