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2026〕5-04号
盈江胜景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佳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MA6K3AW54F
住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平原镇允燕花园小区A-S4-7
你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6年3月17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投资建设的“盈江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理厂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未取得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就已开工建设,你公司实施了“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项目加工厂房已建成,并安装了部分生产设备(链板给料机1台、滚筒筛1台、棒条筛分机1台、正压喷吹风选机1台、鳞板给料机1台、磁选机(除铁器)1台、反击式破碎机1台、圆振筛1台、皮带输送机1套)。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项目属于固体废物治理(N7723);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属于第四十七大类“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理及综合利用(103)”类别的“其他”项,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截至检查当日,项目环评文件尚未取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批复。
你公司实施的“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6年3月17日、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证明内容:盈江胜景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基本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
2.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盈江胜景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盈江胜景投资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盈江胜景投资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项目总投资金额为752万元。
3.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赵佳洁)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盈江胜景投资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赵佳洁)的身份证明及授权盈江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理厂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刘佳(云南盈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全程配合调查及签收、提供相应文件材料,代为处理生态环境工作等事项。
4.证据名称:项目负责人(刘佳)身份证复印件、云南盈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盈恒发〔2024〕2号)文件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盈江胜景投资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项目负责人刘佳的身份证明及刘佳在云南盈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任职情况。
5.证据名称:关于开展《盈江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理厂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函》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盈江胜景投资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盈江胜景投资有限公司与云南盈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关系。
6.证据名称:盈江胜景投资有限公司环评委托书复印件、《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盈江胜景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理厂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稿)封面及第一页复印件、《盈江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理厂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审会会议纪要(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盈江胜景投资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盈江胜景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云南江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理厂建设工程项目环评工作,相关技术服务合同已签署,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现已编制完毕并提交送审。
7.证据名称:盈江胜景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名册(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盈江胜景投资有限公司)、盈江胜景投资有限公司收入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盈江胜景投资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盈江胜景投资有限公司员工数量为4人,收入为0,属于微型企事业单位。
8.证据名称:《关于盈江胜景投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历史信息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证明内容:盈江胜景投资有限公司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
9.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析结果(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证明内容:盈江胜景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管控单元属于重点管控单元。
10.《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封面及第76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2021年1月1日实施)第2、3、26页、《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关于盈江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理厂建设工程项目的环保意见》(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证明内容:盈江胜景投资有限公司盈江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理厂建设工程项目行业类别为固体废物治理(N7723),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2日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6〕5-0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6年6月8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书》,提出:1.项目属于民生工程、承接上级任务、监管部门知情参与推进;2.主观无违法故意、全程推进环评工作且已取得正式批复;3.及时停工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4.符合“免予处罚、不予处罚”法定要件及地方包容审慎监管情形。请求免予或不予行政处罚。经核实,你公司申辩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免予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针对你公司提出的积极配合整改、项目未投产、两年内首次环境违法、经济承受能力弱等情况我局在对你公司作出处罚裁量时,已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进行了裁量;你公司本次提出的申辩理由,我局决定不予采纳,维持原定行政处罚额度。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6月1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6〕5-04号)及2026年6月2日《送达回证》;2026年6月8日《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书》、2026年6月16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盈江胜景投资有限公司申辩意见的答复》及2026年6月16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各裁量指标分别为:(一)个性裁量基准。1.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3;2.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3.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3;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项目于2025年12月开工,2026年3月17日现场检查当日发现问题后采取停止建设,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二)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主动停止建设,积极完善环评手续),裁量等级-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采取停止建设,完善手续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4.经济承受度(人员:4人,收入:0元,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四)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4〕,裁量处罚金额为7.7万元。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处人民币柒万柒仟元整(¥77,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德宏州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盈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阳
电话:8180396
地址:盈江县平原镇象城路下段永胜居委会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邮政编码:679300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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