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2026〕3-04号
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5772553665
法定代表人:王实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勐卯镇芒令村委会户岛村民小组芒广坝
你公司“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5年12月2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期间,你公司混凝土加工项目产生的沉淀池池渣未完全按照环评要求运至瑞丽市建筑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而是将产生的部分工业固体废物(沉淀池池渣)随意倾倒在瑞丽市芒令村户岛村民小组村民的土地上(坐标24.063577°N,97.960748°E)。
你公司“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5年12月26日、2026年1月5日、2026年1月8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证明内容: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将产生的部分工业固体废物(沉淀池池渣)随意倾倒在瑞丽市芒令村户岛村民小组村民的土地上。
2.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1月5日;提供单位: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
3.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王实)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6年1月5日/2025年12月26日;提供单位: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王实的身份证明及授权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伍军全程配合调查及签收、提供相应文件材料,代为处理生态环境工作等事项。
4.证据名称:伍军、肖伯兴、尚朝存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1月5日;提供单位: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伍军、肖伯兴、尚朝存身份信息。
5.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8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生产线技改项目)节选复印件、《瑞丽市行政审批局关于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8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1月5日;提供单位: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产生的沉淀池池渣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需拉运至瑞丽市建筑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
6.证据名称:入库单;(提取时间:2026年1月5日;提供单位: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1月-5月擅自倾倒沉淀池池渣共计18车。
7.证据名称:收据、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6年1月5日;提供单位: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清运擅自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沉淀池池渣)费用共计2.9万元,不足10万元。
8.证据名称:《项目坐标涉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提取时间:2026年4月15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证明内容: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地域管控单元属重点管控单元。
9.证据名称:《关于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6年3月27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证明内容: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
10.证据名称:《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名单》1份、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表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5日;提供单位: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现从业人员共124人,<20从业人员<200,2025年度营业总收入共计1.24623亿元,营业收入≥4000万,属小型企业。
11.证据名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提取时间:2026年3月25日,提供单位: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12.证据名称:《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生态损害修复验收报告》;(提取时间2026年4月20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证明内容: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按照签订的《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内容完成了生态损害修复工作。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2日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6〕3-0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和拟作出的处理内容,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6月1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6〕3-04号)和2026年6月2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经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一、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5;2.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量(5吨以上),裁量等级5;3.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二、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裁量等级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采取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4.经济承受度(该公司从业人员共124人,20<从业人员<200,2025年度营业总收入共计1.24623亿元,营业收入≧4000万,属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四、分区管控裁量。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4〕;裁量处罚金额为11.1万元。
因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采取替代修复方式补偿受损生态环境,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二款“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对你公司减少19%的处罚,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处人民币捌万玖仟元整(¥89,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德宏州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瑞丽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国平
电话:0692-4129636
地址:瑞丽市勐卯街道新安路37号(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邮政编码:678600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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