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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2026〕2-03号 (芒市韵竹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浏览量:780   作者:  日期:2026/6/11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20262-03

 

芒市韵竹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6KWGWAX0

法定代表人:马静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三台山乡勐丹村

你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5102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使用浓度为476mg/m3SO2标气开展SO2示值误差考核,分别三次通入300s后的数据为246mg/m3392.9mg/m3365mg/m3,平均值为334.67mg/m3,误差为-30%,不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示值误差不超过±5%的规定。

你公司实施的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51026日,2026115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芒市韵竹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通标、污染设施运行等现场情况。

2.证据名称:芒市韵竹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芒市韵竹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摘选页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113日;提供单位:芒市韵竹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芒市韵竹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为违法主体,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3.证据名称:芒市韵竹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113日;提供单位:芒市韵竹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芒市韵竹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静授权委托段玉龙签收和提供相关文书材料及马静、段玉龙身份证明。

4.证据名称:《芒市韵竹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企业自主验收报告》摘选页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113日;提供单位:芒市韵竹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已完成自主竣工验收。

5.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录像说明(20251026日)(提取时间:20251026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现场通标SO2示值误差为-30%

6.证据名称:《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摘选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410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芒市韵竹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备使用、维护应执行的标准。

7.证据名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摘选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410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状况判别依据。

8.证据名称:项目坐标涉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提取时间:202649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项目所在地位属重点管控单元,处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

9.证据名称:行政处罚历史信息材料(提取时间:202649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芒市韵竹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0.证据名称:芒市韵竹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整改情况报告(提取时间:2026126日;提供单位:芒市韵竹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芒市韵竹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已积极改正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行为。

11.证据名称:关于企业规模的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6113日;提供单位:芒市韵竹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芒市韵竹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属微型企业

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662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62-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和拟作出的处理内容,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62《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20262-03号)202662《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经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各裁量指标分别为:一、个性裁量基准。1.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运维等不符合技术规范),裁量等级32.监测数据误差(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2倍以上的),裁量等级53.监测数据传输偏差(烟尘)(未开展此项核查),不适用裁量;4.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未开展此项核查),不适用裁量;5.废气类别(烟尘),裁量等级3二、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4.经济承受度(收入96.8万元,从业人员8人,属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四、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周边无医院、学校、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0.4〕,裁量处罚金额为3.1万元。现我局对公司作出如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处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德宏州国库。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云峰

联系电话:0692-2113292

地址:芒市团结大街221-235号(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邮政编码:67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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