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2026〕2-02号
云南本华农业有限公司、钏桥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6QJB7P44
法定代表人:赵鹏华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和谐村委会和谐村民小组
公民身份号码:***10319981206****(钏桥仙)
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风平镇和谐村民委员会江莲小组(钏桥仙)
你公司“未验先投”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6年3月11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投资建设的《人工挖浆百香果原汁加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项目存在“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项目分两期建设,期中:一期于2021年8月建设,2021年9月1日建成投产;二期于2023年11月建设,2024年1月建成投产。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项目属“十二、酒、饮料制造业15、26.饮料制造152”项目类别,环评类别为《报告表》;截至检查时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
你公司实施的“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5份、现场照片1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11日、2026年3月12日、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对云南本华农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情况,项目存在“未验先投”情况。
2.证据名称:云南本华农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租赁合同复印件3份(2021年8月27日《云南本华农业科技厂房租赁合同》、2023年10月31日《风平镇和谐村加工车间厂房租赁合同(二期)》、2024年8月26日《风平镇和谐村加工车间厂房租赁合同(一期)》(续签)(提取时间:2026年3月11日、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本华农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本华农业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为赵鹏华。
3.证据名称:赵鹏华授权委托书、赵鹏华、赵秋蓉、钏桥仙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3月11日、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本华农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本华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鹏华授权委托赵秋蓉、钏桥仙提供和签收相关资料;赵鹏华、赵秋蓉、钏桥仙身份证明。
4.证据名称:百香果原浆生产销售效率升级改造项目财务凭证明细表复印件1份、云南本华农业有限公司用水情况复印件1份(2024年10月3日-2026年3月5日)、生产台账(2021年-2026年2月);(提取时间:2026年3月12日,提供单位:云南本华农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本华农业有限公司购买设备、用水量及生产销售情况。
5.证据名称:云南本华农业有限公司《关于百香果加工项目环保检查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提取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云南本华农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本华农业有限公司积极改正情况。
6.证据名称:项目坐标涉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提取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项目所在地位于芒市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处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
7.证据名称:行政处罚历史信息材料(提取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云南本华农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8.证据名称:关于企业规模的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云南本华农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本华农业有限公司属微型企业。
9.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摘选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3月13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项目属“十二、酒、饮料制造业15、26.饮料制造152”项目类别,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日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2026〕2-02号)告知你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助理钏桥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和拟作出的处理内容,并明确告知你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助理钏桥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助理钏桥仙)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6月1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2026〕2-02号)及2026年6月1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经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各裁量指标分别为:一、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5;2.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3.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3;4.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裁量等级5;6.超过期限改正时间(还在整改期限内,不适用裁量因子)。二、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4.经济承受度(共18人,属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四)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0.6〕;裁量(你公司)处罚金额为27.9万元、裁量(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助理钏桥仙)处罚金额为6.4万元。现我局对你公司及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助理钏桥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你公司处人民币贰拾柒万玖仟元整(¥279,000.00)的罚款。
2.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助理钏桥仙)处人民币陆万肆仟元整(¥64,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及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助理钏桥仙)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德宏州国库。你公司及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助理钏桥仙)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及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助理钏桥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云峰
联系电话:0692-2113292
地址:芒市团结大街221-235号(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邮政编码:678400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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