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德宏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优化生态环境领域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州级与县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加强生态环境重点领域精准化投入,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建设,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中央、省委、省政府领导,适度加强州级保障。在中央、省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明确州以下各级政府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以全州性或跨区域的生态环境事务和环境污染防治为重点,适度加强州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调动县市积极性,形成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保障合力。
2.坚持权责匹配,合理确定事权范围。遵循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生态环境等部门职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切实承担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
3.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对中央、省已明确的事项,严格遵照执行;对中央、省未明确的瑞丽江、大盈江流域范围内及跨县市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县市级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县市级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县市级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等事项,在确定州级与县市事权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央、省级支持;对中央、省级未细化的事项,根据我州实际补充完善;对属于其他改革范畴的事项,根据有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及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严格按照国办发〔2020〕13号和云政办发〔2021〕9号文件执行,州、县市层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全州性生态环境综合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
全州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配合中央及省级开展生态环境督察,瑞丽市酸雨监测,“三江四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测、辐射环境监测州控点监测、交通污染专项监测、跨县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级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生态环境执法检查、配合中央及省级开展生态环境督察,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含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农田灌溉水质监测、声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执法监测、城市黑臭水体水质监测)、乡镇、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城市空气自动站、水质自动监测站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设备更新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1.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将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生态环境准入的管理;将国家、省、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分局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开展的事中事后监管,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2.污染物排放及生态环境质量管理
将全州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全州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全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全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估考核,全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危险废物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州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生态环境普查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3.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将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4.新技术示范引领
将州级推广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试点和污染物治理新方式应用示范,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推广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试点和污染物治理新方式应用示范,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5.其他
将全州性和跨县市区域性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州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市开展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1.水污染防治
将瑞丽江、大盈江、怒江流域范围内及跨县市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州、县市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州与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相关规定分担)。积极争取中央、省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面给予支持,纳入国家、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范围。
将县市级行政区域内其他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市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支持。
2.大气污染防治
影响重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按照中央、省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县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确认为州、县市级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市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由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州与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相关规定分担),积极争取中央、省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面给予支持;对县市级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支持。
3.土壤污染防治
将土壤污染防治,确认为州、县市级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市区域性土壤污染防治,由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州与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相关规定分担);对县市级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支持。
4.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确认为州、县市级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州与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相关规定分担);对县市级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支持。
5.地下水污染防治
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州、县市级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市区域性地下水污染防治,由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州与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相关规定分担);对县市级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支持。
6.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
将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确认为州、县市级共同财政事权。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市区域性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州与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相关规定分担);对县市级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由县市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支持。
7.其他污染防治
放射性污染防治,按照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级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市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全州性、跨县市区域的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跨县市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交流有关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确认为县市级财政事权,由县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州级负责的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市开展的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
州和各县市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州级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原则上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德宏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