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门相关政策汇编
一、税收减免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主营业务为旅游业的纳税人自用房产免征全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的宾馆、酒店、景点景区项目,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3年内产生的主营税收缴入州县留用部分予以全额奖补。
二、文旅产业政策支持
(一)支持重大文旅项目建设。列入省级重大文旅项目的,省级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申报和安排中央、省预算内投资以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优先予以省级各类项目资金和贷款贴息支持。对年度实际完成投资2亿元—20亿元的重大文旅项目,由省级按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对年度实际完成投资20亿元以上的重大文旅项目,由省级按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州级有关部门协助支持文旅企业申报省级资金奖励。列入州级重大文旅项目的,州级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申报和安排中央、省预算内投资以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二)支持文旅产品提质升级。重点支持高A级旅游景区、高星级酒店、半山酒店、精品饭店、汽车营地、民宿客栈、农家乐等品牌提质升级。2020年起3年内新评定为国家4A、5A级旅游景区的,在省级规定的奖励基础上(省级奖励2020年)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0万元奖补;2020年起3年内新评定为四星、五星级旅游酒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0万元的奖补;2020年起3年内新评定为四星、五星汽车营地的,除享受省级补助外,州级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奖补;2020年起3年内被评定为四星、五星民宿客栈的,不少于10间客房,证照齐全,经营半年后,经验收符合有关标准,每个房间补助0.5万元,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三)出台差别化用地政策。将文旅项目用地纳入全州国土空间规划。对文旅项目中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深度贫困地区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台、栈道用地,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用地,自驾车旅居车营地中符合国家政策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等有关设施用地,在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业主单位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加快用地报批;符合农村道路建设条件的,纳入农村道路用地管理;符合林区道路建设条件的,纳入森林防火通道用地管理。支持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文旅项目,支持采用点状供地方式建设文旅项目。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文旅项目建设用地。
(四)半山酒店支持政策。2020年底前,评选一批“最美半山酒店”,由省级予以奖励。
原文摘选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支持文旅产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23号)。
州级:支持文旅产品提质升级。2020年,被评定为全省“最美半山酒店”的文旅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州级再给予奖励。
原文选自《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文旅产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德政办发〔2020〕31号)。
三、土地支持政策
“点供”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和项目建设用地需求,按照建(构)筑物垂直投影占地面积点状布局,以“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进行点状报批和供应的项目用地方式。符合五个实施要求,单体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50亩。
原文选自《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供”用地助力乡村振兴的意见》(云自然资〔2020〕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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