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云南省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外资新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项目,省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2%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
(二)外资增资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增资项目,省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2%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条件
(一)外资新项目和外资增资项目是指2019年1月1日后新登记注册和新增注册资本金的外商投资项目,设立时间及增资时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间为准,不含住宅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
(二)合资企业的新项目和增资项目,以外方股东的投资额为准,中方股东投资额不纳入奖励范围。
(三)年实际利用外资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到位并已纳入省商务厅统计输机的实际利用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
(四)同一投资主体在我省投资的不同项目可视为一个项目,其年实际利用外资额由该投资主体不同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加和计算,并由该投资主体选择其中一家在我省注册投资企业作为奖励申报企业申报奖励。
(五)申报奖励的外资企业经营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纳税收、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原文摘选自《云南省投资促进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投促发〔201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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