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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民政局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德民规〔2023〕1号政策解读

浏览量:13952   作者:  日期:2023/11/17

德宏州民政局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德民规〔2023〕1号政策解读)


2023927德宏州民政局1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民规〔2023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进一步规范全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工作,强化低收入人口常态化综合救助帮扶,推进健全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为深化信息公开,使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实施细则》内容,现就《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意义

建立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对此作出了安排部署,明确提出要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完善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为开展低收入人口监测和实施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提供支撑和保障。

(一)明确了低收入人口的概念和类别。低收入人口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困难家庭人口。主要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低收入人口,共六类对象。

(二)明确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标准。低收入人口的认定,要综合考虑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和实际生活状况,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程序进行认定。民政部门已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乡村振兴部门已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直接认定为低收入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按照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初审、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办理。各严格落实民政工作人员、救助经办人员、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认定、救助备案制度,推进公开透明,强化规范管理。

(三)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各县市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县(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对象相关信息核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申请受理、初审、认定结果告知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负责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相关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明确低收入人口救助政策。17级有关部门高位推进救助资源统筹,加强协同联动,打造综合救助格局。对存在基本生活困难的低收入人口相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效保障基本生活。存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困难的,相应落实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政策。对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的,相应给予灾害救助和临时救助。司法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低收入人口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落实困难职工救助政策,发挥政策合力,形成叠加救助、充分救助。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低收入人口提供访视照料、殡葬费用减免、慈善帮扶、志愿服务等

二、特点及亮点

(一)规范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关系到整个低收入人口认定体系建立的科学性、合理性,是重中之重。民政局根据省民政厅关于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将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明确为: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条件,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

(二)确保与现行政策有效衔接。实施细则》设定的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标准、程序等与现行社会救助政策体系保持一致,确保制度运行平稳有序,便于经办部门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低收入人口认定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初审、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办理,与现行《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云民规〔20212号)和《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云民规〔20213号)规定一致;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返贫监测对象的认定标准,均遵循现行政策规定;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财产要求设定同低保边缘家庭一致。

(三)建立低收入人口综合救助帮扶格局。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统计、乡村振兴、医保、工会、残联等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其他社会组织等应共享或帮助核查低收入人口认定和管理的相关信息数据,采取实地走访调查和信息数据比对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动态监测、预警,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

三、贯彻落实要求

县市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逐级开展宣传培训,提高社会公众政策知晓率。同时,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规范开展全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工作,并依据家庭困难程度,分层分类认真落实好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慈善帮扶等各项救助帮扶政策,打造低收入人口综合救助帮扶格局,持续提升兜底保障水平。


(此件公开发布)


https://www.dh.gov.cn/zmzj/zmzj/Web/_F0_0_5L66YAJE3E0ACCC9B4D4498885.htm


文章来源:社会救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