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社会团体注销登记业务手册
BSZN-004903-2018
德宏州民政局
2018年10月31日发布
目 录
前 言
德宏州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高效廉洁、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董水芳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德宏州社会团体注销登记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二、适用对象
全州性社会团体。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第65号公告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四)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清算期间,行业协会不得开展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行业协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书;(三)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五)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注销的,发给同意注销批准文件;不准予注销的,书面说明理由。行业协会注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行业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行业协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过程中,可以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或者进行听证、委托调查和评估。征求意见、听证、委托调查和评估的时间不计入在审查时限之内。
(四)《云南省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办法》(云民民〔2009〕17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社会团体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三)基金会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社会组织被撤销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条: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清算报告书;(三)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书出具的审查结论;(四)国务院和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社会组织终止时,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第十一条:清算组应当在90日内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注销申请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四、实施机构
德宏州民政局
五、许可人员
审查人: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负责人
决定人:德宏州民政局负责人
六、批准条件
社会团体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审批条件:(一)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二)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批复);(三)进行清算、公告;(四)提交注销登记所需材料。
七、申请材料
1.社会团体(一般社团)注销提交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
1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须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社团印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
|
2 |
会议纪要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公章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变更事项及决议情况。参会人数比例、持赞成意见人数比例须符合章程规定。 |
|
3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提交,须是正式文件,须载明“债权债务已清结”。 |
|
4 |
清算报告书 |
原件 |
1份 |
登记管理机关自行获取 |
|
|
5 |
注销公告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须在全省性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天。 |
|
6 |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2.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注销提交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
1 |
《行业协会注销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须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社团印章。 |
|
2 |
会议纪要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公章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变更事项及决议情况。参会人数比例、持赞成意见人数比例须符合章程规定。 |
|
3 |
清算报告书 |
原件 |
1份 |
登记管理机关自行获取 |
|
|
4 |
注销公告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须在全省性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天。 |
|
5 |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八、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行业协会注销登记20日内完成,一般社团无规定。
承诺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核查办公地点、征求意见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九、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许可证件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十一、共同许可
实施机构:州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州政府授权的组织。
办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办结时限:无。
许可结果:批准文件。
十二、中介服务要求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财务清算报告。
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办理时限:无。
收费及其标准:市场定价或双方约定
十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
申请材料接收方式:
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交通方式:自驾和乘出租车到芒市大街135号德宏州民政局下车即到。
电话:(0692)2116087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属于不予登记情形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经办人初审后,提交局领导研究决定。
(四)决定
完成审查后,由州民政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销的,发放注销批复;不予注销的,发给不予登记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2.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后将按规定归档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六)许可服务
1.预约
提供电话预约
政务服务窗口预约电话:0692-2116087
业务科室预约电话:0692-2116087
2.许可咨询
提供网上咨询、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1)网上咨询
申请人可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进行业务咨询
(2)窗口咨询
德宏州民政局服务窗口
电话:0692—2116087
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3)电话咨询
德宏州民政局服务窗口电话;(0692)2116087
业务科室电话:0692-2116087
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同时告知云南民政网址http://www.ynmz.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3.进程查询
网上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电话查询:政务窗口咨询电话:0692-2116087
业务科室电话:0692-2116087
十四、投诉举报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投诉举报的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0692)2116087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派驻德宏州民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2566。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派驻德宏州民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邮政编码:678400。
附件1 许可流程图

![]()
![]()
![]()
![]()
![]()
![]()
![]()
![]()
![]()
![]()
![]()
![]()
![]()
图一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流程图(内部)
![]()
![]()
![]()
![]()
![]()
![]()
![]()
![]()
![]()
![]()
![]()
![]()
![]()
![]()
![]()
图二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流程图(外部)
附件2 表单及文书
附件2-1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
|
社会团体名称 |
|
|||||
|
统一代码 |
|
原登记证号 |
|
|||
|
业务主管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
|||
|
成立时间 |
|
注销时间 |
|
|||
|
注销原因
|
|
|||||
|
社会团体履行 内部程序 |
|
|||||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章:
社会团体盖章: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
|
受理意见 |
审 核 |
批 准 |
||||
|
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请以A4纸正反两面打印)
|
清算组织主要组成人员名单 |
|||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 |
在清算组织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清算结论 (清算组织负责人签字) |
|
||
|
收缴证书、印章、财务凭证记录:
年 月 日
|
|||
|
注销税务登记、银行账户记录:
年 月 日 |
|||
|
注销登记公告记录:
年 月 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附件2-2 行业协会法人注销申请表
|
行业协会名称 |
|
||||||||
|
统一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
||||||
|
成立时间 |
|
注销时间 |
|
||||||
|
注销原因
|
|
||||||||
|
履行内部程序 |
|
||||||||
|
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签章:
行业协会盖章:
年 月 日
|
|||||||||
|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
|
受理意见 |
审 核 |
批 准 |
|||||||
|
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清算组织主要组成人员名单 |
|||||||||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 |
在清算组织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清算结论 (清算组织负责人签字) |
|
||||||||
|
收缴证书、印章、财务凭证记录:
年 月 日
|
|||||||||
|
注销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账户记录:
年 月 日 |
|||||||||
|
注销登记公告记录:
年 月 日 |
|||||||||
返回首页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