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基金会注销登记业务手册
BSZN-005003-2018
德宏州基金会注销登记业务手册
德宏州民政局
2018年10月31日发布
前 言
德宏州基金会的注销登记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高效廉洁、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董水芳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一、受理范围
全州基金会的注销登记。
二、适用对象
全州基金会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实施机构
德宏州民政局。
五、许可人员
审查人: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负责人
决定人:德宏州民政局负责人
六、批准条件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的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审批条件:(一)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二)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批复);(三)进行清算、公告;(四)提交注销登记所需材料。
七、申请材料
1.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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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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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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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理事会会议纪要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须载明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注销动议及会议形成的决议等。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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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业务主管单位批复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须是正式编号文件,须载明“债权债务已清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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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财务清算报告 |
原件 |
1份 |
登记管理机关自行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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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注销公告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须在全省性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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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基金会登记证书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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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核查办公地点、征求意见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九、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许可证件
州民政局批复文件。
十一、共同许可
实施机构:州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州政府授权的组织。
办理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办结时限:无。
许可结果:批准文件。
十二、中介服务要求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基金会注销登记财务清算报告。
实施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经财政部门批准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
办理时限:无。
十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
申请材料接收方式:
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交通方式:自驾和乘出租车到芒市大街135号德宏州民政局下车即到。
电话:(0692)2116087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属于不予登记情形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经办人初审后,提交局领导研究决定。
(四)决定
完成审查后,由州民政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销的,发放注销批复;不予注销的,发给不予登记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2.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后将按规定归档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六)许可服务
1.预约
提供电话预约
政务服务窗口预约电话:0692-2116087
业务科室预约电话:0692-2116087
2.许可咨询
提供网上咨询、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1)网上咨询
申请人可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进行业务咨询
(2)窗口咨询
德宏州民政局服务窗口
电话:0692—2116087
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3)电话咨询
德宏州民政局服务窗口电话;(0692)2116087
业务科室电话:0692-2116087
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同时告知云南民政网址http://www.ynmz.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3.进程查询
网上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电话查询:政务窗口咨询电话:0692-2116087
业务科室电话:0692-2116087
十四、投诉举报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投诉举报的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0692)2116087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派驻德宏州民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2566。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派驻德宏州民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邮政编码:678400。
附件1 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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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基金会注销登记流程图(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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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基金会注销登记流程图(外部)
附件2 表单及文书
附件2-1 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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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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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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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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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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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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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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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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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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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履行 内部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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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章:
基金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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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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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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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见 |
审 核 |
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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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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