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建函〔2022〕114号
雷小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求帮助解决陇川县景罕镇十字路口到姐冒村小组600米人行道和绿化及路灯等系列配套设施建设的建议》(第13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州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关心和关注,这是对我们工作的极大鼓励和鞭策。关于您提到的陇川县景罕镇十字路口到姐冒村小组600米人行道和绿化及路灯等系列配套设施建设的问题,经向陇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目前景罕镇十字路口到姐冒村小组600米人行道未建设路灯和绿化的配套工程。
乡镇基础设施配套是实现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镇区路灯的安装有助于提升村民生活质量和保障村民出行安全,景罕镇路灯架设迫在眉睫。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州对县(市)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14〕134号)文件要求:州县(市)两级政府决定的项目和县(市)人民政府决定,需要州人民政府予以支持的项目,配套比例由州和有关县市“一事一议”确定,景罕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要纳入州级财政预算需经州人民政府“一事一议”审议。经我局与省厅相关处室汇报沟通,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暂无对乡镇基础设施配套的资金支持。建议景罕镇人民政府向乡村振兴、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申请相关项目资金,我局将督促陇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积极配合工作开展。同时,我局也会加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的汇报,待有政策支持时,积极将此项目申报上级资金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敬请批评指正,再次感谢代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地提出宝贵意见。
2022年6月14日
返回首页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