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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芒政土征告[2015]1号)

浏览量:7490   作者:  日期:2016/12/22

芒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芒政土征告〔2015〕 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实施《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芒市2015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需征收芒市芒市镇大湾村委会街坡村民小组、拉怀村委会拉怀村民小组、提腊村民小组、中山乡芒丙村委会罗胡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015年5月13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芒市2015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5〕209号)。批准用途为芒市2015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拟征地范围:芒市芒市镇大湾村委会街坡村民小组、拉怀村委会拉怀村民小组、提腊村民小组、中山乡芒丙村委会罗胡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28.4505公顷(其中耕地11.63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2672公顷、未利用地0.2466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8.9643公顷,作为芒市2015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四至界限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芒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芒政发[2012]96)规定补偿标准执行。

涉及项目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以货币形式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及集体预留用地安置。

四、以上涉及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证书到实地清点附着物,按实际承包合同计算土地补偿费,并到芒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收登记及补偿手续,请相互转告。

逾期不来办理征收登记手续和清点附着物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青苗一律不给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对阻挠、妨碍和聚众闹事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市人民政府责成征地领导小组负责该项目用地征收所涉及的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芒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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