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医疗保障局

德宏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浏览量:4706   作者:  日期:2024/11/11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全称)德宏州医疗保障局

负责人:张苗云

执法区域:德宏州

执法类别:医疗保障

办公地址:芒市勇罕街1号四楼

监督电话:0692-2109581

邮编:678400

  二、行政执法权限

  承担级医疗保障领域执法职责,以德宏州医疗保障局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行政奖励,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级承担的医疗保障执法职责由内设执法机构承担,以德宏州医疗保障局名义对外开展相关执法检查活动。德宏州医疗保障局对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具有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职能,组织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跨区域重大违法案件。德宏州医疗保障局可以将具体案件指定县级医疗保障部门管辖,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直接管辖由县级管辖的案件。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主要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暂行办法》《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辖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核;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6.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7.组织听证;8.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9.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0.结案归档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版)二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件公开发布)

文章来源:德宏州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