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全称):德宏州医疗保障局
负责人:张苗云
执法区域:德宏州
执法类别:医疗保障
办公地址:芒市勇罕街1号四楼
监督电话:0692-2109581
邮编:678400
二、行政执法权限
承担州级医疗保障领域执法职责,以德宏州医疗保障局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行政奖励,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州级承担的医疗保障执法职责由内设执法机构承担,以德宏州医疗保障局名义对外开展相关执法检查活动。德宏州医疗保障局对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具有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职能,组织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跨区域重大违法案件。德宏州医疗保障局可以将具体案件指定县级医疗保障部门管辖,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直接管辖由县级管辖的案件。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主要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暂行办法》《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辖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核;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6.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7.组织听证;8.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9.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0.结案归档。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版)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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