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范、杨宗谕、张蓉华、焦艾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德宏州“纹身”服务行业监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提案》(第1303017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全州“纹身”服务行业监管工作现状
(一)《卫生部关于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293号)明确指出:“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依据该批复,开展纹身服务不属于医疗服务行为,纹身服务机构不属于医疗卫生机构范围。
(二)纹身服务机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办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纹身服务,即可开展纹身服务。
(三)截至目前,全州共有医疗卫生机构697家,其中医疗美容机构24家,综合医院设有医疗美容科7家。经全
覆盖排查,未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纹身服务,有3家医疗美容机构开展去纹身项目。
二、执法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监督管理。一是坚持日常监督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检相结合,充分发挥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对医疗卫生、医疗美容、生活美容等机构巡查暗访作用,全面摸排案件线索。重点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美容机构、生活美容机构以及人员在相关场所非法开展去纹身服务和非法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行为。2023年—2024年查处非法医疗美容案件20件,罚款284.2444万元,未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向未成年人开展纹身服务行为。二是全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注册117家带纹身服务的经营主体,正常经营的有61家,签订《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承诺书》43份,粘贴“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标语43份,处置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线索1起,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今年以来,德宏州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一次辖区内全覆盖纹身店铺排查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让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拨打12345或12315投诉举报。对辖区内营业的纹身店铺进行现场检查指导,普及了相应法律法规和要履行的法律义务,要求其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并督促其严格执行身份证核验规定。要求纹身店铺在显眼位置粘贴“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标识。向纹身店铺发放《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的告诫书》,加强监管影响力。
(二)加强宣传教育。一是开展以案释法的形式,要求经营范围中包含纹身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在显著位置标明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对难以判断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二是全州教育系统将未成年人纹身危害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利用主题班会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加强文明礼仪教育,提高在校学生对纹身危害性的认识;学校强化在校未成年人纹身日常排查,发现存在纹身现象,按照《未成年人纹身治理工作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向民政、卫健、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并通报各级综治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治理。三是通过召开家长会、学生家访等形式,向学生监护人宣传《未成年人纹身治理工作办法》,督促学生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纹身,未成年人产生纹身动机和行为的,监护人应及时劝阻并教育引导。
三、根据您的建议,我们将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积极开展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和教育体育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根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和教育体育等部门将联合开展未成年人文身问题专项整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杜绝纹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向未成年人开展纹身服务,并对有意愿“去除纹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为未成年人普及并宣讲不正规纹身馆的危害及未成年人纹身的不良影响,引导未成年人正常审美,提高他们的辨别能力,加强自我保护。监护人也应时刻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在日常生活中积极引导,如发现未成年人有纹身倾向要及时沟通劝导。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继续努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2024年5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州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李学寿,2106023)
返回首页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