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汇总清单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8〕7 号)精神,德宏州卫生健康委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进行清理,经审核论证并按程序报批后,现对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公示(见附件)。
欢迎社会各界对我系统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对办事所需申请材料情况进行监督。州卫生健康委咨询电话:0692-2106045;监督电话:0692-2120370;电子信箱:dhzfjk@163.com;通信地址:德宏州芒市勇罕街9号,邮编:678400。
附件:德宏州卫生健康委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德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31日
德宏州卫生健康委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一、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 3项)
|
序号 |
行政审批中介 |
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
1 |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
毒产品检验、检测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
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
门(省、州)
|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2009〕110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检验、检测;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
|
2 |
出具申请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所需的验资证
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
器官移植除外)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
门(省、州、县)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
|
3 |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煤矿除外)资质审批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
门(省、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二、改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或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 1项)
|
序号 |
行政审批中介 |
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
1 |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文件出具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改由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
序号 |
行政审批中介 |
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
服务能力要求 |
处理决定 |
|
1 |
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卫 生 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无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
2 |
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卫 生 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无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
3 |
生产用于传染
病防治的消毒
产品生产环境
和生产用水检
测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卫生许可 |
卫 生 健康行政
主管部门(省、
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10号) |
依法认定的具有专业能力的技术服务
机构
|
申请人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资质的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用水检测报告,申请人不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资质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
4 |
除利用新材料、
新工艺和新化
学物质之外生
产的涉及饮用
水卫生安全的
产品检验报告
编制
|
除利用新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初验)
|
卫 生 健康行政
主管部门(省、
州)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 |
具有相应能力的检验机构
|
对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的,申请人可以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将卫生监督员采封样的样品委托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四、保留的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 16项)
|
序
号 |
行政审批中介
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及
行使层级 |
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机
构资质要求 |
中介服务机构
资质取得方式 |
中介机构行
业主管部门 |
委托
主体 |
中介服务
时限 |
备注 |
|
1 |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
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
|
卫生健康行
政主管部门
(省、州、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依法认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其中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由甲级机构出具;其他项目由甲级、乙级机构出具)
|
向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资质
|
省 卫 生 健 康行政主管部
门
|
行政
相对
人 |
法律法规有
明确规定
的,从其规
定;没有明
确规定的,
由双方协商
约定。办理时限公开 |
|
|
2 |
立体定向放射
治疗、质子治
疗、重离子治
疗、带回旋加速
器的正电子发
射断层扫描诊
断等放射诊疗
建设项目职业
病危害控制效
果评价报告编
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放射诊疗许可) |
卫生健康行
政主管部门
(省、州、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依法认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其中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
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由甲级机构出具;其他项目由甲级、乙级机构出具) |
向省卫生健康
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核发资质
|
省 卫 生 健 康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
相对
人
|
法律法规有
明确规定
的,从其规
定;没有明
确规定的,
由双方协商
约定。办理
时限公开 |
|
|
3 |
立体定向放射
治疗、质子治
疗、重离子治
疗、带回旋加速
器的正电子发
射断层扫描诊
断等放射诊疗
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前设备性
能检测
具;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放射诊疗许可)
|
卫生健康行
政主管部门
(省、州、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依法认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其中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由甲级机构出其他项目由甲级、乙级机构出具) |
向省卫生健康
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核发资质 |
省 卫 生 健 康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
相对
人 |
法律法规有
明确规定
的,从其规
定;没有明
确规定的,
由双方协商
约定。办理
时限公开 |
|
|
24 |
《放射诊疗许
可证》与《医疗
机构许可证》申
请校验时本周
期有关放射诊
疗设备性能与
辐射工作场所
检测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
|
卫生健康行
政主管部门
(省、州、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依法认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向省卫生健康
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核发
|
省 卫 生 健 康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
相对
人
|
法律法规有
明确规定
的,从其规
定;没有明
确规定的,
由双方协商
约定。办理
时限公开 |
|
|
5 |
取得医师资格2
年内未注册培
训考核
|
医师执业注册 |
卫生健康行
政主管部门
(省、州、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
省级以上卫生健康
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的机构
|
取得《医疗执业
许可证》后,向
省卫生健康行
政主管部门申
请认定
|
省 (州)卫 生 健 康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
相对
人
|
6个月培训 |
|
|
6 |
医师执业重新
注册培训
|
医师执业注册
|
卫生健康行
政主管部门
(省、州、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 师 执 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
|
持有效《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
并经省卫生健
康行政主管部
门认定 |
省(州) 卫 生 健 康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
相对
人
|
6个月培训 |
|
|
7 |
医师执业变更
注册培训考核
|
医师执业注册
|
卫生健康行
政主管部门
(省、州、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 师 执 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 |
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
|
持有效《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
并经省卫生健
康行政主管部
门认定
|
省 (州)卫 生 健 康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
相对
人 |
系 统 培 训2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2年 |
|
|
8 |
医师执业定期
考核
|
医师执业注册
|
卫生健康行
政主管部门
(省、州、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医 师 执 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
受县级以上卫生健
康行政主管部门委
托的机构或者组织 |
由省卫生健康
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开展考核 |
省(州) 卫 生 健 康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
相对
人
|
由省卫生健
康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工
作开展实际
情况确定 |
|
|
9 |
护士执业逾期
注册、重新申请
注册3个月临床
护理培训考核
|
护士执业注册 |
卫生健康行
政主管部门
(省、州、
县)
|
《护士条例》《 护 士 执 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
符合国务院卫生健
康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条件的医疗卫生
机构
|
取得《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后
向省卫生健康
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认定 |
省 (州)卫 生 健 康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
相对
人 |
3个月培训 |
|
|
10 |
护士执业注册8
个月以上护理
临床实习
|
护士执业注册
|
卫生健康行
政主管部门
(省、州、
县)
|
《护士条例》《 护 士 执 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
取得《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后
由医学院校同
医疗机构协商
确定 |
省 (州)卫 生 健 康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
相对
人 |
8 个月以上
护理临床实
习 |
|
|
11 |
外国医师来华
短期行医注册
健康体检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 |
卫生健康行
政主管部门
(州)
|
《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
符合省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
|
取得《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后
向省卫生健康
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认定
|
省 (州)卫 生 健 康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
相对
人
|
法律法规有
明确规定
的,从其规
定;没有明
确规定的,
由双方协商
约定。办理
时限公开 |
|
|
12 |
母婴保健技术
服务人员执业
考核
)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卫生健康行
政主管部门
(省、州、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
法》(卫妇发33〔1995〕第7号) |
省卫生计生行政主
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云南省优生优育妇幼保健协会)
|
由省民政部门批准
|
省 (州)卫 生 健 康行政主管部
门
|
行政
相对
人
|
法律法规有
明确规定
的,从其规
定;没有明
确规定的,
由双方协商
约定。办理
时限公开 |
|
|
13 |
生产用于传染
病防治的消毒
产品卫生安全
评价报告编制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卫生健康行
政主管部门
(省、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法〔2009〕110号) |
依法认定的具有法
定资格的技术服务
机构
|
向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申请
|
市 场 监 督 管理部门
|
行政
相对
人 |
市场调节价 |
|
|
14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州、县)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
依法认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
|
向省卫生健康
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认定
|
省 (州)卫 生 健 康行政主管部
|
行政
相对
人 |
疾控部门免费、其它检验机构执行市场调节价 |
|
|
15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许可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州、县)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依法认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 |
向省卫生健康
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认定
|
省 (州)卫 生 健 康行政主管部
|
行政
相对
人 |
疾控部门免费、其它检验机构执行市场调节价 |
|
|
16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放射诊疗许可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州、县)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依法认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 |
向省卫生健康
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认定
|
省 (州)卫 生 健 康行政主管部
|
行政
相对
人 |
疾控部门免费、其它检验机构执行市场调节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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