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机关各科室,州卫生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德宏州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德宏州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内部管理程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德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内部管理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德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德宏州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理顺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卫发〔2019〕72号),结合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管理有关规定及我委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窗口受理
(一)州级行政许可均在州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窗口统一申请和发放。
责任人:窗口经办人员。
(二)州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窗口经办人员在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时,按照办事指南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属本窗口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窗口经办人员应当场予以接件,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经办人员应当在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若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并限定补正期限,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3.窗口经办人员对申请事项法律、法规、规章等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应立即向法规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报告。法规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不能处理的,要在会商相关业务科室后将研究处理结果依法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责任人:窗口经办人员、法规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相关业务科室。
二、行政审批
州卫生健康委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审批处理:
(一)不需要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听证的一般性审批事项。
由窗口经办人员接件登记、受理后,在接件后的第2日(不含法定休息时间)通过交接手续交法规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由法规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按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组织完成会审、决定等工作(见附件2)。审批过程按以下步骤操作:
1.申报资料报法规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后,由法规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转各相关业务科室会签。
2.会签结束后,法规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办事指南规定要求和各科室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第2日(不含法定休息时间),法规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将全部行政许可申请、审核资料移交窗口经办人员。
4.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窗口经办人员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将审批决定书或证书发放给申请人;对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窗口经办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将决定书发放给申请人。
5.行政许可办结后,窗口经办人员做好行政许可文书归档、记录工作。
责任人:窗口经办人员、资料传递员、法规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相关业务科室。
(二)需进行现场审查,专家评估论证或者需要报请委领导审批的事项。
窗口经办人员接件登记、受理后,在接件后的第2日(不包括法定休息时间)通过交接手续交法规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由法规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按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组织完成专家评审、现场审查、会签、审核、决定等工作(见附件3)。在审核过程中按以下步骤操作:
1.需根据现场审查、专家评审结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法规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查。无明确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的,由法规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2.专家审查、现场审查结束后,审查专家出具专家评审结论,现场审查人员出具《现场审查意见》。
3.法规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将申报资料、专家评审意见、现场审查意见,转各相关业务科室会签。
4.法规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专家评审结论、《现场审查意见》、各科室意见等,提出科室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初步意见。
5.报分管委领导审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6.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第2日(不含法定休息时间),法规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将全部行政许可申请、审核资料移交窗口经办人员。
7.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窗口经办人员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将审批决定书或证书发放给申请人;对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窗口经办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将决定书发放给申请人。
8.行政许可办结后,窗口经办人员做好行政许可文书归档、记录工作。
责任人:窗口经办人员、资料传递员、法规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相关业务科室、州卫生监督局。
(三)涉及重大项目、无规划或者超规划及需要集体研究的特殊事项办理程序。
窗口经办人员接件登记、受理后,在接件后的第2日(不包括法定休息时间)通过交接手续交法规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由法规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按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组织完成专家评审、现场审查、会签、审核、决定等工作(见附件4)。在审核过程中按以下步骤操作:
1.需根据现场审查、专家评审结论、听证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法规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专家评审、听证和现场审查。无明确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的,由法规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2.专家审查、现场审查、听证结束后,审查专家出具专家评审结论,现场审查人员出具《现场审查意见》,行政机关制作听证笔录。
3.法规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将申报资料、专家评审意见、现场审查意见、听证笔录,转各相关业务科室会签。
4.法规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专家评审结论、《现场审查意见》、听证笔录、各科室意见等,提出科室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初步意见。
5.报分管委领导复核。
6.分管领导复核同意后,法规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报州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领导小组或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7.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第2日(不含法定休息时间),法规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将全部行政许可申请、审核资料移交窗口经办人员。
8.根据会议纪要,窗口经办人员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将审批决定书或证书发放给申请人;对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窗口经办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将决定书发放给申请人。
9.行政许可办结后,窗口经办人员做好行政许可文书归档、记录工作。
责任人:窗口经办人员、资料传递员、法规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相关业务科室。
三、信息公开
法规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每月上旬汇总上月已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结果及相关信息,并通报相关科室和州卫生监督局,便于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同时通过委门户网站和州政务服务网站,进行行政审批结果公开,实行动态管理。
四、相关要求
(一)许可审核实行限时办结制;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结时限,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办结时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为准;凡对办结时间进行公开承诺的,以德宏州卫生健康委公开承诺时限为准。
(二)办结时限自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受理后的当日计算。办结时限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以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当日为办结日。
(三)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需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
(四)负责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组织听证、专家评审的科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对特别紧急的事项,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对许可办结时限做出特别批示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在要求的时限内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不能按期完成,应当在要求的办结时限内向申请人、上级机关或领导说明许可事项办理情况。
(六)补正实行补正追踪服务制度,如相对人未及时提供补正材料,承办人在补正逾期前应再次通知提醒。
附件:1.州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事项内部办理分类
2.一般性事项审批流程图
3.需现场审查、专家论证事项审批流程图
4.重大事项审批流程图
附件1
州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事项内部办理分类
一、不需要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听证的一般性审批事项
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医师资格准入证发放、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医疗广告审查、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二、需进行现场审查,专家评估论证或者需要报请委领导审批的事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三、涉及重大项目、无规划或者超规划及需要集体研究的特殊事项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中外合资合作)、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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