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服务机构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具备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由申请单位向州人口计生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6.设备清单;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8.州人口计生委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州人口计生委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三)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州人口计生委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查、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四)州人口计生委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五)州人口计生委科技科在收到规定申请单位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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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