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德宏州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监督举报投诉管理制度(试行)

浏览量:10050   作者:李红梅  日期:2018/9/11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卫生计生系统举报投诉管理工作,加大对卫生计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就医和计生行为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德宏州卫生计生委办公室是举报投诉受理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邮箱,投诉电话:2121141,邮箱:dhzwjwbgs@163.com,传真:2106240。

第三条   投诉受理部门职责:

(一)统一受理举报投诉;

(二)负责分发举报投诉;

(三)负责跟踪、督促、审查举报投诉办理情况;

(四)负责协调重大复杂举报投诉办理工作;

(五)负责反馈举报投诉办理结果。

第四条    委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传真、来人等方式接收的卫生计生举报投诉。

第五条   举报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明确的举报投诉对象及违法、违规行为;

(二)被举报投诉的对象或违法、违规行为在我委管辖范围内。

第六条   受理举报投诉后,依据监管职责,及时交办有关科室或单位。凡是能够立即交办的,应立即交办。投诉举报材料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

第七条   举报投诉按照监管职责分为案件类和管理类。违纪类案件类的由委负责纪检监察的党委办负责承办;管理类的按照监管职责区分,由相应科室或下属单位负责承办。 

第八条   重大复杂举报投诉案件,由委办公室协调相关科室、下属单位联合查处。

第九条   举报投诉承办单位或科室自收到委办公室交办的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委办公室反馈调查核实结果或进展情况,不能及时反馈的最迟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十条  委办公室应对举报投诉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查。对办理不当的,应指导协调举报投诉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委办公室收到承办机构的调查核实结果后,按照举报投诉人要求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第十二条   需要立案查处的举报投诉,承办单位或科室应尽快办结,及时反馈,最迟不得超过30日内。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办公室延期理由。

第十三条   委办公室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应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专访调查等方式了解情况。举报投诉承办单位或科室应予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   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办公室应及时督促举报投诉承办单位或科室,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举报投诉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办理举报投诉推诿、敷衍、拖延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举报投诉机构转办、交办意见的;

(五)举报投诉机构认为举报投诉办理不当的;

(六)举报投诉机构认为应予督促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委办公室及举报投诉承办单位或科室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第十条   在处理举报投诉案件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举报投诉的材料严格保管,严禁泄露事件发生。

第十条 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各承办单位负责人及科室长为第一责任人,同时列入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   受理和承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 漏记、漏报投诉举报案件的;

(二) 丢失、隐匿、毁坏投诉举报材料的;

(三) 调查处理举报案件不及时、甚至不调查、不反馈的;

(四) 处理结果不合法、不公平、不公正的;

(五) 将投诉举报者提交的材料或投诉举报内容,转交、泄露给被举报投诉单位或个人的。

文章来源:委机关法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