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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水利局 德宏州农业农村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德宏州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龙江水电站水库水域及岸线管理的通告

浏览量:544   作者:  日期:2026/3/30

   为维护龙江水电站水库水域岸线管理秩序,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并充分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供水安全,保护库区生态环境,针对龙江水电站水库渔业资源保护、航道安全、水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渔业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水域范围为龙江水电站水库水域(龙江水电站水库勐养江桥至龙江水电站水库大坝下游200米范围内)。

   二、相关规定

   (一)龙江水电站水库芒市西山乡大舍村香料厂码头左右两岸至龙江水电站大坝范围水域,除渔政执法、水上交通执法、应急抢险等情况外实施常年禁钓禁航(坐标:东经98°6′5.17″,北纬24°14′30.59″至东经98°5′53.25″,北纬24°14′16.65″)。

   (二)禁止在龙江水电站大坝下游200米管理范围内及码头(船舶停靠点)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进行垂钓活动;

   (三)龙江水电站水库区域内严禁使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包括机动竹筏、PVC管自制筏、轮胎筏、自用船艇等各类船艇)及未经审批许可的路亚艇、趸船、水上漂浮房(物)进行垂钓活动;

   (四)龙江水电站水库区域内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爆炸钩、串钩、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备工具等对渔业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进行垂钓;

   (五)龙江水电站水库区域内禁止使用电触鱼器、抬网、绝户网、过江网、迷魂阵、三层网、八字粘网、虾笼、地笼、懒钩等破坏渔业资源和影响水域航道安全的渔具;

   (六)龙江水电站水库区域内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破坏渔业资源的饵料(如:鱼虾类、泥鳅等活体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活动;

   (七)严禁垂钓国家和省级保护鱼类,凡钓到上述鱼类,须主动放回库区内,垂钓过程中不得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不得影响水上交通安全;

   (八)龙江水电站水库库区内船舶所有者应加强对船舶的日常保养维护,船舶残油、废油、污水应当回收,船舶垃圾应收集并清运至指定收集点;禁止向水体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污水或倾倒船舶垃圾;

   (九)龙江水电站水库库区内的自用船舶、渔业船舶、渔业辅助船舶、作业船、巡逻船、游览船等各类船舶必须依法通过检验、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水库库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其中,自用船舶不得载客和从事经营性运输;自用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船舶登记,经检丈合格,取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自用船舶登记证书,标明船名牌和“自用船舶”字样;渔业船舶、渔业辅助船舶必须取得渔业渔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巡逻船、作业船、游览船和采砂船等其他船舶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船舶必须按要求配备船员,船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职务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严禁未取得职务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十)严禁在库区游泳、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等行为。到龙江水电站水库区域内进行休闲垂钓、游玩人员要配合相邻的村民委员会做好有关乡村清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将垂钓、游玩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带至垃圾收集点;

   (十一)进入龙江水电站水库库区范围内进行休闲垂钓、游玩活动人员,应自行配带相应的救生装备,人身财产安全自行负责;

   (十二)在龙江水电站水库区域从事娱乐性垂钓活动,实行一人限竿6根以内(含6根)管理;

   (十三)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龙江水电站水库库区管理工作。

   三、违反通告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二)行为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实行过程中,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及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等,视情对本《通告》进行修改完善,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德宏州龙江水库管护局,0692-2217626

   本通告自2026年 5月1日实行。




德宏州水利局                  德宏州农业农村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德宏州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https://www.dh.gov.cn/slj/Web/_F0_0_6JGV4GY460DAB62083174959AD.htm






文章来源:德宏州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