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审计局

德宏州审计局行政执法流程

浏览量:4089   作者:德宏州审计局  日期:2024/11/6

序号

流程内容

1

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

审计组实施现场后,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局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等自接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等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3

审计组所在部门在向局机关提交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等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和审计决定书等代拟稿前,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所在部门复核,所在部门复核后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并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部门审理,审理部门出具审理意见书。

4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向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文章来源:德宏州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