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农业农村局

对州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2号建议的答复

浏览量:3270   作者:德宏州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3/7/24

晏惊周代表:

谢您德宏州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在德宏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进一步优化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村级集体资金管理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农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多发领域,抓住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就抓住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近年来,全州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持续健全相关制度,加强业务指导,会同财政、纪委、审计等部门合力抓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全州农村三资管理工作水平逐年提升,村集体经济收入不断增长,村集体三资得到较好管理,有效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了农村地区社会和谐稳定和乡村振兴,截至2022年末,全州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5765.35万元,总支出4981.64万元,实现收益783.71万元。当年所有行政村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全部达到5万元以上,经营性收入合计4268.57万元,其中:5万元-10万元的222个,占比65.3%10-50万元的115个,占比33.81%50万元以上的3个,占比0.88%。全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工作推进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与短板,正如所提出的在集体资金管理工作指导、报账程序及巡察审计等方面还做不到位,亟待进一步优化完善。

一、关于“对基层集体经济资金管理指导不够全面”的问题

全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制度和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省的工作部署,于2009年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推进“村财乡管”,实行委托代理制度,目前,全州51个乡(镇、街道)3403844个组均已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并实行了会计电算化管理。但因现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为2004年财政部颁布实施,已施行19年,《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200971日起施行,也已13年有余,随着农村经济工作的发展变化,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亦出现了一些不符合工作实际的情况,为此财政部已启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修订工作,并2023111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下步,德宏州农业农村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工作调研,根据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强化培训与指导,完善全州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提升全州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二、关于“集体经济资金支出管理程序不够简化”的问题

当前,全州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程序严格依据《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支出管理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本村实际,视其资金量的大小,分类别确定资金的审批限额,制定并严格执行费用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做到先审批后使用。各类收支票据必须印章齐全,手续完备。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做到‘六有’,即:有事由、有经办人、有证明人、有审批人、有民主理财小组签章、有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审核意见。”故而出现了村级经费开支需要七个人审批的情况。

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按照国家特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约束管理,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取得发票,会计工作应当正确使用发票。《中纪委 财政部 农业部 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明确,“要切实规范代理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票据的使用行为,严格按照会计业务流程规定操作,坚决杜绝“白条”入账等现象的发生,真正做到有据可查、运行规范”。近年来,德宏州通过严格落实村级财务报销有关规定,规范村级报销行为,堵塞财务管理漏洞,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得到了很大提升,“白条抵库”等违规报销行为得到遏制,有效保护了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下一步,州农业农村局将积极商纪委、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研究完善村级财务审批流程,优化报账程序,最大可能方便村集体高效开展财务报账工作。

三、关于“各级巡察审计标准不够统一”的问题

当前,农业农村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的主要依据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2007118日农业部令第6号)。根据农业农村部相关工作安排,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既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又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各级巡察审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有关部门对村集体经济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与相关方面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情况及巡察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密切相关,下一步工作中,州农业农村局将会同审计、财政、纪委等部门就村集体巡察审计工作开展协商讨论,对有关方面问题及时进行梳理汇总,逐步形成全州统一的指导性意见下发各县市执行,同时加强工作指导,强化巡察审计整改和成果运用,推动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提升,管好用活村集体资金,促进村集体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期望继续关注全州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为我们提供更加有力的监督与工作指导,再次感谢您的支持

                           

 

 

德宏州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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