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47号)文件精神,经州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作用
家庭农场(包括家庭林场、家庭养殖场和家庭牧场,下同)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和科学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是党中央、国务院顺应当前农村形势发展需要,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了农民家庭经营、农业专业生产和适度规模经营特点,一方面,可以培育专心务农的商品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另一方面,能够保留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契合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特征,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同时,促进农民就业和农村繁荣。
实践证明,发展家庭农场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家庭经营的专心务农、专业务农,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有利于提高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经营水平,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适应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减轻对农村劳动力的总体需求,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各县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通过示范引导、政策扶持,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三农”改革和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和活力。
二、家庭农场的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户农村居民。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3.家庭农场收入应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流转农村土地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
5.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培训。
6.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7. 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有示范带动作用。
(二)适度规模
我州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应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从事粮食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40亩以上,土地流转租期在5年以上,年产值达到10万元以上;
——从事特色种植(含设施农业)的,土地经营面积30亩以上,土地流转租期在5年以上,年产值达到15万元以上;
——从事蔬菜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50亩以上,土地流转租期在5年以上,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从事水果、茶叶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100亩以上,土地流转租期在5年以上,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从事油料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40亩以上,土地流转租期在5年以上,年产值达到10万元以上;
——从事甘蔗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100亩以上,土地流转租期在5年以上,年产值达到20万元以上;
——从事坚果、核桃、柠檬、柚子、油茶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100亩以上,土地流转租期在30年以上,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从事药材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100亩以上,土地流转租期在5年以上,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从事橡胶、咖啡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100亩以上,土地流转租期在30年以上,年产值达到30万元以上;
——从事生猪、仔猪养殖的,年出栏肥猪200头以上,年出栏仔猪1000头以上,年产值达到30万元以上;
——从事肉牛养殖的,年出栏50头以上(短期育肥年出栏200头以上),年产值达到30万元以上(短期育肥年产值达到150万元以上);
——从事肉羊养殖的,年出栏100只以上,年产值达到10万元以上;
——从事奶牛(奶水牛)养殖的,年存栏50头以上,年牛奶(水牛奶)产值达到20万元以上;
——从事蛋鸡养殖的,年存栏5000羽以上,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从事肉鸡养殖的,年出栏20000羽以上,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从事特种养殖的,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30亩以上,年水产品产量达到20吨或产值25万元以上;
——从事种养结合混合型发展的家庭农场规模,由各县市结合实际进行确定,年产值应在10万元以上。
(三)辐射带动
围绕所从事产业,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能够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具备一定专业化水平和标准化生产能力,示范带动能力强。
(四)发展目标
紧密结合全州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围绕粮、油、蔗、茶、蔬菜、畜牧、渔业等主导优势产业和各县市特色产业,按照“生产有规模、产品有市场、经营有场地、设施有配套、管理有制度、农户有收益”的“六有”要求,努力培育一大批家庭农场,使家庭农场成为农村的重要生产经营主体。
三、家庭农场的认定
(一)各县市农业、林业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各地实际,参照省、州的主要标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家庭农场经营主体资格、劳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要求,研究制定家庭农场申报及认定办法。
(二)家庭农场由各县市农业、林业部门进行认定。
(三)在家庭农场的申报程序上,要遵循便捷、高效的原则。在认定过程中,要认真开展查验,确保符合家庭农场条件。
(四)各级农经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农场的管理,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审验。对审验不合格的县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由县市农经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农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取消其资格认定。州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命名、审验等工作由州农经站负责。
各县市农业部门要会同林业部门尽快制定家庭农场认定办法,经县市政府同意后,报州农业局备案。
四、指导和管理措施
(一)鼓励多元发展。支持鼓励种养专业大户、农机大户、返乡创业农民工等市场主体,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兴办家庭农场。
(二)培育示范典型。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建设是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抓手。从2015年起,州和各县市组织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建设,培育一批可学可比的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三)规范土地流转。在巩固完善农村承包土地关系基础上,健全完善县市、乡镇、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有效提供农村承包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引导农村承包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有序地向家庭农场流转。
(四)加大政策扶持。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申报实施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入户、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等涉农项目;支持鼓励家庭农场参加农业保险和农业担保,并享受保险保费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的申报认证和注册商标,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不断提升产品质量;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政策,保障家庭农场生产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需求;积极争取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支持,研究制定家庭农场有关扶持政策。
(五)加强人才培养。按照“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研究制定培养规划,加快建立州、县市两级家庭农场人才培养体系。实施“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将家庭农场人才培养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范围,着力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家庭农场经营者。
(六)引导联合合作。支持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牵头组建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家庭农场的联合。积极推动家庭农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构建“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四位一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体系,努力提高全州农业组织化程度。
(七)提升社会化服务。支持鼓励各类公益性和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提供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加工贮藏、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资产评估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鼓励家庭农场利用自身技术、机械、信息和营销等优势为农户提供服务。
(八)推进信息化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开展家庭农场网络服务平台建设、信息采集和家庭农场个性化网站建设等。利用现有服务平台,在州、县市两级农业信息网站增加家庭农场版块或内容,利用互联网全面推介家庭农场的优质产品。提供网上销售服务平台,推广农产品电子商务应用,让家庭农场农产品更好地走向国内和国际市场。整合有关方面的技术、信息、基础设施等资源,合力推进家庭农场信息化建设。
五、扶持与发展
(一)从2015年起,将开展州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每年在县市级评定的县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择优评定出州级示范家庭农场10—15家。
(二)从2016年起,对评定为州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纳入州级发展与管理范围,并视资金筹措情况,统一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或奖励。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县市农业(畜牧兽医)、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点工作之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工作。要牵头建立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财政、工商、国土、税务、金融、保险等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进家庭农场发展。
(二)强化管理,促进发展,积极创建省级和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发展家庭农场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作。要杜绝形式主义,防止一哄而上,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规模。要结合各县市实际,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务求实效。当前重点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强监测管理,建立完善家庭农场统计管理体系,组织资格认定,强化日常监测等指导管理。二是按照“自愿申请、依法登记”原则,指导支持家庭农场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三是参照省州意见,研究制定各县市家庭农场发展规划和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等,促进全州家庭农场规范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各种网络平台,大力宣传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的相关政策和发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为家庭农场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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