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农业农村局

德宏州州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暂行)

浏览量:11854   作者:  日期:2017/11/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的通知》(德办发〔201537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州级示范农场的指导和管理,明确州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标准,引导和促进我州家庭农场稳步健康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包括家庭林场、家庭养殖场和家庭牧场,下同)是指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和科学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凡申报州级示范家庭农场,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评定管理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具有县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认定书;

    2.具有工商部门核发的家庭农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并在县市农经部门备案;

    3.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户农村居民;

    4.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家庭农场收入应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流转农村土地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

    5.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具备一定专业化、标准化生产能力和示范带动能力;

    6.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第五条 适度规模

    ——从事粮食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40亩以上,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年产值达到10万元以上;

    ——从事特色种植(含设施农业)的,土地经营面积30亩以上,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年产值达到15万元以上;

    ——从事蔬菜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50亩以上,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从事水果、茶叶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100亩以上,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从事油料作物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40亩以上,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年产值达到10万元以上;

——从事甘蔗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100亩以上,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年产值达到20万元以上;

    ——从事坚果、核桃、柠檬、柚子、油茶或其他林产品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100亩以上,土地流转期限在30年以上,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从事中药材等林下经济种养殖的,土地经营面积100亩以上,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从事橡胶、咖啡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100亩以上,土地流转期限在30年以上,年产值达到30万元以上;

——从事生猪、仔猪养殖的,年出栏肥猪200头以上,年出栏仔猪1000头以上,年产值达到30万元以上;

——从事肉牛养殖的,年出栏50头以上(短期育肥年出栏200头以上),年产值达到30万元以上(短期育肥年产值达到150万元以上);

——从事肉羊养殖的,年出栏100只以上,年产值达到10万元以上;

——从事奶牛(奶水牛)养殖的,年存栏50头以上,年牛奶(水牛奶)产值达到20万元以上;

——从事蛋鸡养殖的,年存栏5000羽以上,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从事肉鸡养殖的,年出栏20000羽以上,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从事特种养殖的,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30亩以上,年水产品产量达到20吨或产值25万元以上。

     ——从事种养结合混合型发展的家庭农场规模,由各县市结合实际进行确定,年产值应在1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基础设施。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具有基本的办公条件和办公设备,有醒目的农场标识牌。种植、养殖等产地环境良好,相对集中,选址适宜,布局合理。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和必要的农业机械,养殖场应配套相应养殖、粪污处理、疫病防控等设施。

    第七条 规范管理

    1.制度建设: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生产经营制度、岗位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制度,并将相关管理制度上墙公布,落实到位。

    2.生产管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有条件的要制订农场自身的生产标准。按照农场的各项制度和生产标准进行生产,加强动植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新品种、新技术和农机应用水平高,专业化程度高。

    3.营销管理:产品销售有市场,基本实现订单生产与销售,并建立农商、农超、农社对接营销网络,市场营销手段和方法扎实有效,销售渠道稳定。

    4.品牌管理: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或使用,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第八条 综合效益

    1.经济效益好。年内家庭农场收入应达到家庭经营总收入的80%以上。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达8万元以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高于当地农户20%以上。

    2.生态效益好。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按照生态农业标准,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资源得到综合利用,禁用对生态环境有污染、有公害、有破坏的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

    3.社会效益好。家庭农场在科技运用、新技术推广、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应达到领先水平,对相邻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并能引领和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九条 审核评定。州农业局农经站负责对全州州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审核评定工作。负责对各县市推荐上报的州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由州农业局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综合评定,对评定后的州级示范家庭农场通过德宏农业信息网或数字乡村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州级示范家庭农场,由州农业局发文统一命名授牌。

第三章  申报

    第十条 申报材料。申报州级示范家庭农场应提供所申报家庭农场的基本情况,并按《德宏州州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书》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原则,家庭农场直接向所在县市农业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农业局对家庭农场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负责,并按照《德宏州州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书》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按规定行文上报报到州农业局审批。州农业局审核认定后,出具《德宏州州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书》。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州农业局在年度内按照年初工作计划和发展要求,将申报指标数和时间要求下达各县市,各县市根据要求将申报材料按时上报到州农业局农经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州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监督管理,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凡被认定的示范家庭农场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在复查时达不到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的,由州农业局取消其州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州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一是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二是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三是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农业局、州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德宏州州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汇总表

      2.德宏州州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书

      3.德宏州州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书

文章来源:州农经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