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农业农村局

非跨州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携带审批  

浏览量:9446   作者:  日期:2016/8/12

1、许可项目  非跨州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携带审批

2、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第73项。

3、许可条件

1)运输、携带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

2)具备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安全保障措施;

3)运输、携带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许可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始发地县农业局提出申请;

2)始发地县农业局签署意见后,报州农业部局渔业科审查;

3)州农业局渔业科审查合格后,报局长审批同意发放《运输证》。

5、许可期限

受理申请的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意见报州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州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运输证的决定。

6、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表》;

2)有关证明材料。

 

文章来源:德宏州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