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农业农村局

国家二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审批

浏览量:9736   作者:  日期:2016/8/12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减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号文件)7

 ()审批条件:

采集许可:已经取得采集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出售、收购许可: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家二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出售、收购的

()申报材料:

采集许可: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2.采集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材料;

3.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4.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出售、收购许可:

1.申请者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2.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书;

3.包括野生植物的物种名称(或亚种名)、数量、期限、地点及获取方式、来源等项内容的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

1.州农业局法规科受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或申请者报送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州农业局法规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和实地考察,并送有关业务科室征求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州农业局法规科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局长审批后办理。

()办理期限:

采集许可:12个工作日(不含实地考察、专家评审时间)

出售、收购许可:12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收费标准:不收费

文章来源:德宏州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