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院校,州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德宏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场企业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场企业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场企业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0〕21号)精神,切实加快农场企业化改革,结合德宏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社企、政企分开
(一)调整农场管委会职能。农场管委会更名为农场社区管委会,优化设置机构,人员随职能同步转隶。农场社区管委会统筹农场经济社会发展,承担农场区域内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国资监管职能,不再承担企业经营管理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即:职能、机构、人员、资产、财务、考核分开运行。农场社区管委会要充分履职尽责,实现农场辖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全覆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农场辖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序。同时,鼓励农场社区管委会人员放弃参公、事业身份到农场企业任职。(州委编办、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国资委、州农垦局、州民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负责组织落实)
(二)完善农场社区管理服务机制。农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承担主体责任,推动实现垦区内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自治体系,不断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并同步设置党组织,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搞好社区管理、服务居民群众。农场社区管委会、社区为民服务中心、居民小组党员活动室统一纳入各县市社区、居民小组建设规划,在2024年前完成达标建设,农场社区办公经费、社区标准化建设、社区居委会和居民小组人员补助、福利待遇列入州及各县市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州委组织部、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农垦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负责组织落实)
二、全面推进清产核资
(三)明晰农场法人资产。各县市要进一步明确清产核资中土地、林木等资产评估标准和政策,聘请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财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评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做好资产损失认定、经济鉴证等工作,需报损、报废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应收账款、长期投资等损失,按照有关程序依法依规处置,依法合理确定国有资本。清产核资过程中,涉及原农场管委会和企业历史贷款,由各县市政府召集债权银行和债务各方协商不良债务化解方式,妥善进行化解。清产核资结束后,在明晰农场法人资产的基础上,合理划分(预留)农场社区管委会、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办公区域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区域,进一步明晰农场公司与社区管委会资产权属,2023年以前将经营性资产以及可变现、抵押、作价的资源资产划转至企业。(州农垦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负责组织落实)
(四)开展土地资产价值评估、认定处置工作。进一步明确农场国有土地产权,有序推进国有农场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全面完成农场无争议土地的不动产权证核发、换发,各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登记。对有争议的土地,属县市域内争议的由县市政府依法依规组织调处、跨县市域争议的由州级层面依法依规组织调处。2023年以前,除社区行政和公共服务性建设预留用地以外的无争议土地全部确权发证至农场企业。依法依规对农场国有土地分类进行现状认定,开展土地价值评估,规范农场土地资本运作,增加农场企业资产和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农场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依法处置,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州农垦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负责组织落实)
三、进一步完善农场公司化改制
(五)激活农场公司现代企业制度体制机制。保留农场牌子和建制,在各县市农场公司化改制的基础上,要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农场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按照权责明确、精干高效、职能到位、管理科学、运转协调的要求,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发挥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积极性,全面建立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制度。完善新型劳动用工、薪酬、社会保障等制度。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落实农场生产经营自主权,强化以国有土地和林木资产等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州农垦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负责组织落实)
(六)培育区域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农场企业提高经营能力,发挥农场土地规模优势,高标准建设一批标准化农业产业基地,加快推进绿色食品品牌建设,推动农业生产由分散的小规模经营走向集约化、规模化企业经营,着力打造德宏农垦绿色食品品牌。加强垦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小城镇建设,辐射带动乡村产业发展;鼓励农场企业以联合、联盟、联营、混合所有制改制等方式,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资产重组,组建一批集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具有市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农场企业以资本为纽带、以产业发展为重点、以资源整合为抓手,重点在橡胶、蔗糖、咖啡、粮食、茶叶、跨境物流和电子商务等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合资合作,逐步构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一体化发展格局。农场公司化改制完成后,在做大做强农场产业的基础上,整合垦区资源和产业,推进垦区集团化,组建德宏农垦现代农业集团。(州农业农村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农垦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商务局、州工信科技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负责组织落实)
四、创新经营体制机制
(七)强化农场企业统一经营管理职能。强化农场企业在规划布局、结构调整、资本投入、生产标准、成本控制、加工销售及科技创新、融资等方面的统一经营管理职能,切实承担企业统一经营主体的风险和责任。优化管理模式,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经营管理体系,各县市按照本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引导支持农场公司提高经营能力,扩大国有农业投资,将农场企业纳入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绿色食品品牌”“一县一业”等产业的主体和基地进行培育建设。建立健全各级管理人员任用、考核、薪酬体系,全面推进用工市场化,推动员工能进能出,健全业绩决定薪酬分配的机制,收入能增能减,向突出贡献者和一线关键苦脏险累岗位倾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农场企业与职工之间合理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机制。(州农业农村局、州农垦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负责组织落实)
(八)完善国有土地、林木等资源资产承包租赁制度。农场与从事农业生产的一线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资源资产承包经营合同。对长期在农场从事生产经营的非职工从业人员,农场可视资源利用和产业发展状况实行租赁经营,与非职工从业人员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承包、租赁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在农场统一规划、管理下从事农业生产,取得收益。坚持农场国有土地属性,承包、租赁人员对土地不具有财产权,不能将土地私自流转、入股。与农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执行国家和省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政策,农场非职工从业人员按政策选择社会保险体系。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效益为导向,综合考虑承包、租赁人员的年收入、社会保障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资源量和承包、租赁人员范围、资格。职工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承包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必须将承包、租赁资源交回农场,实行“退一收一”,由农场企业统一经营。严格合同管理,对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已充分就业人员等不符合资格条件和不履行合同义务人员,终止或解除承包、租赁合同。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土地资源、长期闲置、非法侵占、私自流转、退休不退岗、恶意拖欠承包费或租金等情形,要依法追究责任,解除承包、租赁合同并收回承包、租赁资源。属原农场作价转让给职工的林木资产,退还本金,由农场收回产权;属职工个人投入形成的林木资产,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收回。在2023年以前,各农场企业要全面完成承包租赁合同签订工作。(州农垦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负责组织落实)
(九)完善土地承包租赁收费价格机制。围绕“两区”建设,结合资源类型、地理位置、土地面积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职工、非职工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因素,合理确定承包租赁价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级差地租、阶梯地租、浮动地租,统筹考虑农场职工、非职工人员情况,合理确定承包费、租金标准,防止无偿、低价、固化承包费和租金现象。农场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用于保障企业日常运转、社会保障、生产投入、偿还债务、产业发展等,加强对承包费、租金收支外部财务监督和审计。(州农垦局、州审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负责组织落实)
(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产业体系,运用现代农业管理理念发展新兴产业,树立市场意识、品牌意识、质量意识和效益意识,强化农场企业统一经营管理优势,积极培育新型产业,建立示范基地,加大先进实用技术和机械化推广应用,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增效、职工增收。(州农业农村局、州农垦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商务局、州林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负责组织落实)
五、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十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持农垦国有经济属性和国有土地性质不变,建立符合农垦特点、适应农场企业化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各县市要明确农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体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其定位、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等。农场所在县市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要保留农场(农场企业)独立法人地位,坚持以农为本,着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做强做优农场国有企业。农场企业化改革后,所在县市原则上设立1户国有农垦企业;农场合并、分设、调整等体制变动,必须经过省级农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解散、撤销农场,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和路径,决不能把农场国有经济改没了、把农业改弱了、把规模改小了。(州国资委、州农垦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负责组织落实)
(十二)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农场国有资产,由产权所属县市政府授权农场社区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和农场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建立有效的目标责任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农场企业考核管理,督促农场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农场国有资产,不得随意调拨、划转农场国有资产、资金,不能用农场国有资产为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抵押担保,不得将农场国有资产划转到其他公司,切实维护农场企业依法经营的权益。(州国资委、州农垦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负责组织落实)
六、落实支持政策
(十三)全面落实农垦改革政策。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15号)和《中共德宏州委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德发〔2017〕1号)精神,农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纳入农场所在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并同步组织实施,切实将规划、土地、社会保险、财税、金融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乡村振兴、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人居环境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政策、项目全覆盖各农场。农场企业化改革过程中,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农垦局、州林草局、州民政局、州商务局、州税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负责组织落实)
(十四)探索开展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研究制定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在不改变土地国有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健全保障机制,完善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流转登记备案、价值评估、交易流转平台建设等配套措施。建立健全针对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的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金融服务,有效满足农垦主体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人行德宏州中心支行、州农垦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负责组织落实)
(十五)严格落实农垦国有土地有关政策。结合当前农场土地使用实际,合理安排农场建设用地指标,对农场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他房屋实行统一办证,各县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登记。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违法违规用地及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清理整治,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探索建立完善农场国有土地管理机制。依托农场土地进行清理整治所形成的新增耕地纳入当地补充耕地储备库,补充耕地指标发生流转产生的收益和城乡增减挂钩建设用地指标收益,积极用于农场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对农场国有土地被依法收回后再出让的,其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市分成的相应土地出让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用于农场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美丽农场建设等。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农场企业内部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的产权、股权、土地、资产进行无偿划转的,有关税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强化农垦土地权益保护,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农垦土地严格实行分类管理,禁止擅自将农用土地改为建设用地。有关县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农场产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等合理用地需求,由州、县市统筹安排农垦建设用地指标。依法维护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严禁擅自收回;因公益性项目确需收回的要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妥善解决职工生产生活问题,依法安排社会保障费用。经营性项目占用农场土地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规范运作,收回和出让农场土地使用权须严格依法按照相关补偿标准对农场予以补偿。
积极稳妥推进农场职工住宅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在确保垦区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合理合法确定农场职工住宅用地标准,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分阶段、分类型依法依规办理确权登记,切实保障职工群众个人财产利益。各县市要进一步明确农场职工申请住宅用地的条件、面积标准,对不符合条件取得和多占的住宅用地进行清理,并依法查处。
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对农垦企业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经批准在农垦企业内部作价出资(入股)、转增国有资本、实行授权经营的,可以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农垦现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财政局、州农垦局、州税务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负责组织落实)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
(十六)加强党的领导和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农垦改革发展方向,保证和监督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农场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农垦改革与党的建设紧密联系起来,保证党的组织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改革后农垦党组织有归属,党员不流失,党组织和党员在参与改革、支持改革、推动改革中发挥引领带头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农场企业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创新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加强农垦各级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对农场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权的监督。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农垦改革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农垦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农垦改革稳步有序推进。各县市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对农场企业化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以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县市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结合实际完善工作机制,抽调专人组成工作专班,加快推进农场企业化改革各项工作,做到高位谋划、高质推进。(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农垦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负责组织落实)
(十七)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改革任务。国有农场企业化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各县市、各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州农垦局作为农场企业化改革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农场企业化改革的统筹组织、协调推进等工作,改革过程中,要注重强化培训指导,切实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州级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改革任务,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推进农场企业化改革的责任主体,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承担改革领导责任,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全力推进农场企业化改革。各县市农场党委书记是农场企业化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加强企业化改革的组织领导,做好农场干部职工及一线职工群众思想工作,确保农场企业化改革各项任务推进落实。
(十八)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把农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州“一盘棋”统筹考虑,采取“引进来、走出去”的模式,着力造就一批懂市场、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团队和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各县市要选派或委任一批优秀企业管理人才到农场企业任职;要制定合理完善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企业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到农场企业任职,不断优化企业人才队伍结构;要采取全员分类培训的方式,加快推进农场企业员工队伍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逐步实现公司全员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州级各职能部门和各县市要积极推进企业之间、行业之间的交流,有计划地选派优秀农场企业管理人员到中央企业、省属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先进发达地区挂职学习,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州委组织部、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农垦局、州总工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负责组织落实)
(十九)落实改革经费保障。建立农场企业化改革经费保障机制,州和各有关县市财政安排农场企业化改革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开展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合同清理、两违整治、土地确权发证等工作,确保农场改革工作有力有效推进落实。(州财政局、州农垦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负责组织落实)
政策解读链接:https://www.dh.gov.cn/nkj/Web/_F0_0_4V23O8XS4A81CB7EA6D345A6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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