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政协德宏州十二届四次会议 第157号提案的答复

浏览量:8055   作者:  日期:2021/9/3

冯国志委员:

您在政协德宏州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防止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消亡的提案》,已交由我局研究办理,现作出如下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八条等规定,少数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在《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族事务管理、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在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各自职责、经费保障及相关措施,鼓励并支持学校在学前和小学教育阶段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双语教学,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研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从事文学艺术的创作和演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影视、书籍的制作译制和播出出版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电视、网站和新兴传播载体的发展等。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中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等也规定,自治州内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民族小学,应当推行双语或者双文教学。普通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民族班可以开设民族语文课程。鼓励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对在教育工作或从事双语双文教学中成绩显著的教师,以及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给予表彰或奖励。积极发展民族语文的新闻、出版事业,加强广播、电影和电视的民族语言翻译、配音和放映工作等。

以上法律法规等,为发展和使用好民族语言文字,保护和传承好民族文化方面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做好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离不开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和全体中华民族的共同参与、共同努力,认真落实好各自相关工作职责,各司其职,久久为功,方能彰显成效。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拥有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多方言,是增进民族间、地区间交往交流,促进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努力培养爱党爱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要搞好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强调“要认真做好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为新时代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也提出,要“提高民族地区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在推广普及中发挥着主渠道作用,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高质量发展,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文化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通过语言相通增进心灵沟通,消除民族间、地区间的语言交际障碍,促进交流互鉴、兼收并蓄,推动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筑牢民族团结之根,凝聚民族和睦之魂,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途径。同时我们应深刻认识到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科学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并行不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推广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进双语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政策宣传解读。

最后,感谢您对德宏民族语文工作的关心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文章来源:州民族宗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