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浏览量:5343   作者:  日期:2024/7/15

一、编制背景和依据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2022年12月20日州委八届三次全会提出“三支柱一标杆”主攻方向,将文旅产业作为德宏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来打造,德宏文旅产业发展步入新时期。制定《实施办法》既是落实《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鼓励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促进文旅融合,也是对促进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细化,使之更有落地性和操作性。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德宏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州政府2号令)。

二、编制过程

遵照《德宏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州政府2号令),州文化和旅游局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在2024年2月下旬开始调研起草《实施办法(初稿)》,初稿完成后及时征求了州文化和旅游局内设科室、下属单位、县市文化和旅游局非遗工作者的意见,吸收了非遗工作者提出的多条意见,并形成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6月21日至7月9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同时7月10日在州文化和旅游局信息公开专栏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公告,征求意见建议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8月8日。

三、主要内容和核心问题

《实施办法》共32条,核心问题有4个:一是明确州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二是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认定标准和程序;三是明确资金等保障措施;四是明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条例》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