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德宏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为加强德宏州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起草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所提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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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建议期限:2024年7月10日至8月8日
联系电话:0692-2104169
邮箱:dhwlfy@163.com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勇罕街25号
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7月10日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为加快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力量。
第三条 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展和利用。州级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县(市)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30万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普及力度、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增加。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专项补助经费应当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截留。州和县(市)人大、政协、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州和县(市)发改、财政部门给予立项和资金支持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展示和传承体验设施设备。规划建设德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或传承体验中心,提升德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厅展陈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展示厅)。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和旅游产业基地、景区(含乡村旅游景点)、度假区、酒店、农耕文化保护、美丽乡村建设、城市建设等有机融合。形成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传承体验中心(所、室、点)、非遗工坊、传习所为载体,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传承体验设施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传承体验设施。
第六条 按照《条例》第六条,各主管部门和组织各司其职,履行以下责任:
(一)州委宣传部,指导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责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工作;负责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文化产业发展;指导并鼓励全州播出机构推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品牌栏目(节目)。
(二)州融媒体中心,负责支持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传播等工作。
(三)州发展改革委,负责支持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负责州直机关、事业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和审批工作。
(四)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重点是传统技艺类、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发展和传播工作,组织实施传统工艺振兴行动计划。
(五)州教育体育局,负责推动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国民教育体系工作;落实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校园教育、推广与传播工作;支持高校、职业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课程、教材编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师资培养。负责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重点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发展和传播工作,推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纳入全民健身活动。
(六)州民族宗教局,负责支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发展和传播工作;与州文化和旅游局共同开展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活动。
(七)州财政局,负责统筹预算安排,合理保障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配合州文化和旅游局等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使用。
(八)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支持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参加职称评审,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指导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表彰奖励工作;与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农业农村局共同开展非遗工坊建设工作。
(九)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相应的土地政策支持,支持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
(十)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孕育的自然生态环境的监督执法。
(十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支持在城乡建设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及时将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村庄、街区和建筑物,开展历史文化镇村街(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申报列级保护工作;指导县市编制历史文化镇村街(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历史建筑的测绘建档工作。
(十二)州农业农村局,负责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重点是传统农业类生产技艺、生产习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发展和传播工作;支持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和特色街区建设;与州文化和旅游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开展非遗工坊建设工作。
(十三)州商务局,负责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重点是中华老字号、商贸习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发展和传播工作;支持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购物节”活动,拓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推广和销售渠道。
(十四)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承办国家级、省级、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认定工作,指导国家级、省级、州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十五)州卫生健康委,负责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重点是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发展和传播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
(十六)州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工作。负责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重点是传统医药类、美食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发展和传播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取得药师资格;负责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品的相关市场监管工作。
(十七)州林草局,负责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十八)州文联,负责积极组织开展文艺活动,积极引导文艺工作者在中华文化资源宝库中提炼题材,获取灵感,汲取养分;在文艺作品创作中打造地域性文化品牌,用文艺的形式阐释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及保护工作,全方位、多链条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成效。
(十九)州文物局,负责全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内涉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场所、文化空间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的申报、管理、保护、安全督查等工作。
(二十)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将各县(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行政区域内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号召、广泛动员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政府购买服务,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研究、教学、收藏、展示、宣传、捐赠、志愿服务及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传习基地等。
第八条 加强政府间、民间、行业部门之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交流合作。创造条件“走出去”,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对外文化交流中的作用。加强重要活动、节庆、会议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传播。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周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维护国家主权、文化及边境安全。依托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中国—南亚博览会、商洽会等国际交流合作平台,组织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展示交流活动。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力度,推出以对外传播德宏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要内容的影视剧、纪录片、宣传片、舞台剧、短视频等优秀作品,讲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德宏故事”。
第九条 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存续状态、生存环境、传承情况和存在问题开展调查记录,及时掌握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变化,妥善保存有关实物、资料。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有计划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记录。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的利用及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开展边境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推动与周边国家开展跨境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保护行动。
第十条 鼓励民宗、卫健、教育体育、商务、工信、农业农村等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研究,并向当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推荐或建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一条 健全、完善全州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类别、民族和地域构成,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代表性项目体系,逐步扩大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形成以国家级和省级名录为重点、州级名录分布合理、县(市)级名录为基础的“金字塔”形结构体系。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和管理制度,夯实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责任,开展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估,动态调整项目保护单位。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做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和履约工作。
第十二条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推荐申报:
(一)申请列入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县(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地区或单位意愿,组织专家对拟推荐的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遴选、论证和评审,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项目,经县(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州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州直部门可向州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二)州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论证、评审,提出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条件的项目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公示后,报德宏州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第十三条 已被列入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州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逐级推荐列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四条 州和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项目保护单位。项目保护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项目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第十五条 加强分类保护。深入阐释挖掘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时代价值、社会功用,参与民间故事展演,扩大民间文学传播展示渠道,开展抢救记录。创新表现方式,加强对传统戏剧、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提高传统音乐、传统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实践频次和展演水平。推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游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纳入全民健身活动。持续推进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推动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及其他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广泛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工艺企业列入中华老字号名录,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加强对泼水节、目瑙纵歌节、浇花节、阿露窝罗节、阔时节等各民族传统节日和历法、饮食等民俗活动的研究阐释和活态利用,实施中国传统节日振兴工程。
第十六条 加强区域性整体保护水平。结合地域和民族特色制定保护规划,突出德宏特色,提高区域性整体保护水平。逐步申报创建国家级、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加大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推进州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挖掘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中国传统村落、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升乡土文化内涵,让群众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鼓励县(市)积极争创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特色街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集市。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区”工作。
第十七条 境外组织或个人在德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需由境外组织或个人与其合作的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向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调查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填写《境外组织在云南省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申请表》;提供境外组织及该组织负责人和参与调查的境外个人身份的法律证明文件、境外组织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证明文件,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和参与调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从事该领域工作情况的证明文件,境外组织在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所签的合作协议。
第十八条 加强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和管理。加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认定,到2035年,确保每个州和县(市)级代表性项目至少各有2名代表性传承人;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项目,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以传承为中心审慎开展推荐认定工作,健全州、县(市)市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逐步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的民族、年龄和地域结构。组织开展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和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积极组织传承人参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群培训,开展全州传承人群培训,加强传承梯队建设。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推荐申报为州、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具有中国国籍。
第二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一条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工作由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但可根据保护传承的实际需要,适时开展申报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按下列程序推荐申报:
(一)符合条件的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经所在单位或项目保护单位向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反映申请人技艺技能的音视频、文字材料。县(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拟推荐的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遴选、论证和评审,提出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向州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
州直项目保护单位可向州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提供推荐材料。
(二)州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人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公示,报德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和交流等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其传习补助仍旧发放;代表性传承人不履行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且拒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开展宣传展示、传承培训等活动3次以上,或考核评估不合格2年以上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五条 州和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建立和完善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定期或不定期对列入本级或者拟推荐为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审,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积极适应当代旅游需求和旅游所带来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不断提高传承发展利用水平,持续为旅游提供丰富的文化资源。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梳理、突出门类特点、融入旅游空间、丰富旅游产品、设立体验基地、保护文化生态、培育特色线路、开展双向培训,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景区进酒店进民宿,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版权等。
第二十八条 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重要民族节庆活动和民间习俗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
第二十九条 州和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队伍建设,州和县(市)配备专门人才,在职在岗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且有条件的县市设立独立建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培训,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综合能力素质。
第三十条 州和县(市)财政局要落实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经费,传承经费每人每年不低于上一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的50%;对因生活确有困难而无法正常开展传承活动的代表性传承人,每年按照所在县(市)最低生活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三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州和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编制说明链接:https://www.dh.gov.cn/lfw/Web/_F0_0_5UQPCMR7AFC18B70459147DAA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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